張某某
張秀田(河北民劍律師事務所)
唐某增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
馬國強(河北實同律師事務所)
原告張某某。
委托代理人張秀田,河北民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唐某增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某市路北區(qū)馨秀園202樓二層。
法定代表人郭立明,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馬國強,河北實同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唐某增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李文倩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張秀田、被告唐某增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馬國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認購書,系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認定該認購書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提出退房申請后,被告亦同意退房,視為被告同意解除該認購書。合同解除后,被告應按照約定及時退還原告購房款。被告雖辯稱原告未按照約定將購房收據交予被告公司,影響了被告對該套房屋的二次銷售,但未就其主張?zhí)峤幌鄳C據,故對被告的該項答辯意見,本院不予采信。原告的訴訟請求,理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三條 ?、第九十七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唐某增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退還原告張某某購房款1700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費1850元,由被告唐某增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并同時在七日內交納上訴費3700元,逾期交納視為放棄上訴。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認購書,系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認定該認購書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提出退房申請后,被告亦同意退房,視為被告同意解除該認購書。合同解除后,被告應按照約定及時退還原告購房款。被告雖辯稱原告未按照約定將購房收據交予被告公司,影響了被告對該套房屋的二次銷售,但未就其主張?zhí)峤幌鄳C據,故對被告的該項答辯意見,本院不予采信。原告的訴訟請求,理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三條 ?、第九十七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唐某增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退還原告張某某購房款1700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費1850元,由被告唐某增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長:李文倩
書記員:劉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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