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河北省滄州市。委托訴訟代理人:夏金樹,河北冀事達律師事務(wù)所律師。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財險滄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滄州市運河區(qū)迎賓大道泰大國際廣場A座。負責人:于立峰,職務(wù):總經(jīng)理。委托訴訟代理人:尹琳琳,河北建平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原告張某某的訴訟請求:一、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意外傷害理賠金30000元;二、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被告太平洋財險滄州中心支公司辯稱:黃驊市昌順運輸隊在被告處投保團體人身意外傷害險,根據(jù)保險合同的約定,發(fā)生保險事故時,根據(jù)當事人的傷殘程度,保險人依據(jù)合同所附《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進行賠償,本案中原告為10級傷殘,賠付比例為2.5%,被告已按照保險合同約定,足額給付10000元保險金,已盡到理賠責任,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是一種違約行為,應(yīng)當駁回其訴訟請求,不承擔本案訴訟費。經(jīng)審理查明:2017年12月9日,原告在黃驊港中鐵裝車時不慎從車上摔下致傷,原告在被告保險公司報案后,經(jīng)被告指定鑒定機構(gòu)對原告之傷進行鑒定,鑒定原告之傷構(gòu)成十級傷殘。事后,原告在被告保險公司處申請理賠,被告保險公司僅就意外傷害部分賠付10000元,現(xiàn)原告主張被告保險公司支付理賠款30000元。另查,原告所在黃驊市順昌運輸隊為包括原告在內(nèi)的23人在被告太平洋財險滄州支公司投保團體意外險,其中包括意外身故或殘疾險(限額400000元),賠付比例100%;傷害醫(yī)療保險(限額100000元)、住院補貼保險金每天100元,保險期間自2017年5月15日至2018年5月15日。被告保險公司當庭提交法定傷殘鑒定標準保險條款及出險人員信息表,主張條款第四條約定10級傷殘的賠付比例為2.5%,已賠付原告10000元,完成了賠付義務(wù)。
上列原、被告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戴軍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夏金樹、被告太平洋財險滄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尹琳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原告在被告處投保團體意外傷害險,原、被告之間存在保險合同關(guān)系,本案涉及的意外事故或殘疾造成原告受傷,屬于保險責任,被告太平洋財險滄州中心支公司應(yīng)依據(jù)保險合同約定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被告保險公司提交法定傷殘鑒定標準保險條款,主張原告方十級傷殘賠付比例依照該條款約定賠付比例為2.5%,該賠付比例應(yīng)認定為格式條款,被告保險公司并未提交證據(jù)證實其已就十級傷殘賠付比例為2.5%向投保人進行明確提示和告知,該條款無效,原告主張的十級傷殘賠付比例為10%與交通事故中賠付比例一致,應(yīng)予支持。故本院確定的原告?zhèn)麣堎r償金30000元(經(jīng)滄州市法醫(yī)鑒定中心鑒定,原告?zhèn)麣埖燃墳槭墏麣?,被告?yīng)賠付原告意外傷殘賠償金400000元×10%,扣減被告保險公司已賠付10000元),應(yīng)由被告保險公司在原告所投保險險種的理賠范圍及限額內(nèi)賠付。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在原告所投意外團體傷害保險各分項限額內(nèi)賠付原告張某某意外保險金30000元。上列應(yīng)付款項,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到期將款匯至黃驊市人民法院(開戶行:工行黃驊支行,賬號:04×××43)。如未按本判決所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75元,由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承擔。(限判決生效之日交納)。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同時向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費,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戴 軍
書記員:時艷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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