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某
劉子?。ê颖笔ビ勇蓭熓聞账?br/>郜建昌
孫志輝(河北圣佑律師事務所)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張某某。
委托代理人:劉子健,河北圣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郜建昌。
一審被告:謝偉紅,現(xiàn)在押于石家莊市井陘礦區(qū)看守所。
委托代理人:孫志輝,河北圣佑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申請人張某某與被申請人郜建昌、一審被告謝偉紅為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河北省正定縣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3日作出(2013)正民新初字第00359號民事判決。張某某不服上訴至本院。本院于2014年5月4日作出(2014)石民四終字第00382號民事判決,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張某某不服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于2015年1月10日作出(2014)石民申二字第00259號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再審。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再審申請人張某某的及其委托代理人劉子健,被申請人郜建昌,一審被告謝偉紅的委托代理人孫志輝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二審認為,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是,張某某應否承擔本案所涉?zhèn)鶆盏倪€款責任,進而言之,謝偉紅與被上訴人形成債權債務關系時,謝偉紅與上訴人是否存在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生產(chǎn)的情形?其一、2013年3月份,謝偉紅從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中心中山支行貸款時,謝偉紅與上訴人雙方以夫妻名義進行了簽字,并承諾以二人夫妻的共有財產(chǎn)來償還貸款;其二、上訴人張某某認可“謝偉紅仍向外宣稱張某某為嫂子”,其三、2012年11月29日被上訴人應謝偉紅的要求,將1000000元借款打入謝偉紅的賬戶后,謝偉紅與上訴人二人通過該賬戶進行了多次、大額的資金往來,上訴人張某某在一審庭審中稱二人離婚后除了給付女兒撫養(yǎng)費再無往來,稱這種資金往來是為了倒流水,但未提供證據(jù)證實。雖然上訴人與謝偉紅在2007年12月17日辦理了離婚手續(xù),并領取了民政部門核發(fā)的離婚證件,但上述三個事實相互印證、相互加強,應認定上訴人與謝偉紅對外仍以夫妻名義從事生產(chǎn)活動,故上訴人稱“原判認定上訴人與原審被告謝偉紅離婚后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生產(chǎn),繼而判決上訴人承擔還款義務,實屬認定事實不清。1.上訴人與謝偉紅已于2007年12月17日辦理了離婚手續(xù),并領取了民政部門核發(fā)的離婚證件,夫妻關系已經(jīng)不存在,2013年3月份,上訴人確系以其名下的自有房產(chǎn)為謝偉紅作為抵押物向銀行擔保貸款,在貸款材料中上訴人與謝偉紅雙方以夫妻名義簽字的行為,實屬與基本事實不符。原判以雙方的違法事實行為錯誤認定相關事實。2.原判表述謝偉紅對外介紹上訴人稱呼嫂子即認定其雙方的實際關系,有失以事實為依據(jù)。3.謝偉紅與上訴人之間有資金往來的事實,只能證明上訴人與謝偉紅之間存在一定的經(jīng)濟往來,但原判依此認定雙方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生產(chǎn)錯誤。”不成立。因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依法應予駁回。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予維持。據(jù)此,二審判決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一審案件受理費按原判執(zhí)行,二審案件受理費18660元由上訴人張某某負擔。
再審申請人張某某申請再審稱,一、二審判決認定申請人與原審被告謝偉紅離婚后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生產(chǎn),繼而判決申請人承擔還款義務,實屬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被申請人向提交了借條及網(wǎng)上銀行電子回單證明欠款事實。但申請人與原審被告謝偉紅已于2007年12月17日在民政部門辦理了離婚手續(xù),夫妻關系已經(jīng)不存在。針對本案中謝偉紅2012年的借款行為,申請人毫不知情,并且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既無申請人的借條簽字、擔保行為,也無證據(jù)表明將上述借款匯入申請人處的事實。原審法院僅憑在訴訟過程中調(diào)取的與本案無關聯(lián)性的兩組證據(jù),毫無事實及法律依據(jù)即認定申請人與謝偉紅之間離婚后仍以夫妻名義對外生活、生產(chǎn),實屬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故請求撤銷正定縣人民法院(2013)正民新初字第00359號民事判決和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石民四終字第00382號民事判決,重新審理公正裁決,由被申請人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被申請人郜建昌辯稱,再審申請人所述與事實不符。2013年還以夫妻名義貸款,貸款時還提供了2000年的結婚證。每次送謝偉紅回家都是再審申請人居住的地方。對外都是以夫妻名義宣稱,都認為沒有離婚,并非再審申請人所述的2007年就已離婚。再審申請人與謝偉紅之間存在多次大額資金往來,也能證明其二人仍在共同生產(chǎn)生活。故請求駁回其再審申請。
一審被告謝偉紅述稱,對欠款事實沒有異議,欠款只是謝偉紅和郜建昌之間經(jīng)濟往來,申請人不知情,謝偉紅關押前住址為石家莊市井陘縣羅莊村。
本院再審查明的事實與原一、二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另查明,郜建昌因民間借貸糾紛于2013年9月2日起訴謝偉紅、張某某。張某某在河北省正定縣人民法院2014年1月17日開庭審理時稱,離婚后與謝偉紅在經(jīng)濟上因為孩子撫養(yǎng)有往來,其他沒有往來;法院調(diào)取的謝偉紅銀行賬戶顯示2013年與張某某資金往來頻繁,張某某對此稱時間太長了,記不清楚。張某某與謝偉紅的身份證及戶籍均在河北省石家莊市橋西區(qū)東里派出所工農(nóng)路455號2棟1單元801號謝長喜名下,為一個家庭戶,戶口簿顯示謝偉紅與謝長喜的關系為次子,張某某與謝長喜的關系為兒媳。
庭審中,張某某為證明其與謝偉紅2007年12月份離婚后沒有同居及共同生產(chǎn)生活,提交如下證據(jù):
1.證人張某的證言。張某出庭作證稱,我與謝偉紅系男女朋友,從2008年共同生活到2014年5月。2008年1月左右通過他的戰(zhàn)友在飯店認識開始交往到2014年5月,后來他被看守所帶走就分手了。共同生活期間2008年1月到2013年底在上莊西城公館號樓3單元1403居住,西城公館只有一棟樓,2013年12月底在北杜花園6號樓2單元301居住直到2014年5月份。2013年他腿部受傷一直是我在照顧他。受傷具體時間記不清了,那會天氣熱是在廁所門口摔傷,摔的左腿膝蓋,在河北醫(yī)科大學醫(yī)院三樓住了一個多月,哪個房間、主治醫(yī)師記不清,摔傷期間都是司機帶他出去,去哪我不知道。
2.證人吳某證言。吳某出庭作證稱,07年12月份以后張某某與謝偉紅沒有居住在一起。我跟謝偉紅是同事關系,當時聊天知道的他們已經(jīng)離婚,說跟張某在一起居住。在08年中旬問過謝偉紅一次。我只到過北杜小區(qū)門口,具體日期記不清了,是問他之后去過的,季節(jié)記不清了,好像是晚上。我從那路過,他下車走了,我倆當時一起打車。謝偉紅是我干哥哥。和張某某是通過謝偉紅認識的。煤場貸款是謝偉紅全權負責,我沒有過問,公司偶爾去,大概有多少人不清楚。當時喝酒打車回去,小區(qū)名字記不太清楚,當時他下車走的。
3.井陘縣公安局調(diào)取張某某銀行轉賬記錄。該銀行轉賬憑證表明謝偉紅與張某某之間銀行轉款目的是為在中國銀行貸款審查銀行流水,也能表明張某某已經(jīng)將謝偉紅匯入的全部款項如數(shù)返還謝偉紅本人。
郜建昌對以上證據(jù)提出如下質(zhì)證意見:對證人證言不認可。西城公館有好幾棟樓與證人所說不符。銀行貸款是以煤場的煤做的貸款,后來謝偉紅與張某某以夫妻名義貸款,拿著2000結婚證在中國銀行中山支行做了抵押貸款,房子是張某某的房子,當時是以配偶身份簽字。簽字是面簽,印有手印。謝偉紅同學說每年吃飯都是帶著張某某,對外也說張某某是嫂子。他們的銀行流水肯定也對不上,流水好多是以貨款名義收的,與他們說的倒流水不符。張某某曾經(jīng)在煤場幫過忙,跟證人說的不符。證人吳某作為股東不知道公司有多少人,對外業(yè)務一概不知也不符合常理。證人張某所說來往那么頻繁,但是我沒見過她。謝偉紅多次提到是張某某和他女兒照顧的他。在2013年向工商銀行貸款,一起吃飯后送到頤和風景也就是張某某的住處。有次去找他,張某某在家不出來,把司機張國棟叫來,張國棟說怎么鬧到家來了,明天肯定給你解決,還說不愿意讓嫂子知道這個事兒。
本院再審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再審申請人張某某應否承擔本案所涉?zhèn)鶆盏倪€款責任。張某某在正定縣人民法院2014年1月17日的庭審中稱其與謝偉紅2007年離婚后除因子女撫養(yǎng)外無其他經(jīng)濟往來,但對謝偉紅2013年與其有多次大額資金銀行往來的事實卻辯解稱時間太長記不清,后其辯解與謝偉紅的資金往來只是應付中國銀行貸款時核查銀行流水,而憑其二人的銀行轉賬記錄顯示2013年3月之后仍有資金往來,張某某所述顯然與事實不符。張某某與謝偉紅的身份證和戶籍均為一個地址,均為同一個家庭戶;2013年3月以夫妻配偶名義在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中山支行辦理貸款,并承諾以夫妻共有財產(chǎn)償還貸款,以上證據(jù)可以證實張某某與謝偉紅離婚后仍以夫妻名義生產(chǎn)生活。謝偉紅再審辯稱在關押看守所前的住址為石家莊市井陘縣羅莊村,與證人張某所述一直在市里居住的證言不符,故對張某的證言不予采信。證人吳某與謝偉紅為干兄弟,有利害關系,且其作證內(nèi)容不足以證實謝偉紅的實際經(jīng)常居住地,故對其證言亦不予采信。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1條的規(guī)定,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chǎn)、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即對以夫妻名義為共同生產(chǎn)生活所形成的債務雙方應承擔連帶責任,故張某某應對郜建昌的借款承擔還款責任。張某某的再審理由不成立,依法應予駁回。原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予維持。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第二百零七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維持本院(2014)石民四終字第00382號民事判決。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二審認為,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是,張某某應否承擔本案所涉?zhèn)鶆盏倪€款責任,進而言之,謝偉紅與被上訴人形成債權債務關系時,謝偉紅與上訴人是否存在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生產(chǎn)的情形?其一、2013年3月份,謝偉紅從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中心中山支行貸款時,謝偉紅與上訴人雙方以夫妻名義進行了簽字,并承諾以二人夫妻的共有財產(chǎn)來償還貸款;其二、上訴人張某某認可“謝偉紅仍向外宣稱張某某為嫂子”,其三、2012年11月29日被上訴人應謝偉紅的要求,將1000000元借款打入謝偉紅的賬戶后,謝偉紅與上訴人二人通過該賬戶進行了多次、大額的資金往來,上訴人張某某在一審庭審中稱二人離婚后除了給付女兒撫養(yǎng)費再無往來,稱這種資金往來是為了倒流水,但未提供證據(jù)證實。雖然上訴人與謝偉紅在2007年12月17日辦理了離婚手續(xù),并領取了民政部門核發(fā)的離婚證件,但上述三個事實相互印證、相互加強,應認定上訴人與謝偉紅對外仍以夫妻名義從事生產(chǎn)活動,故上訴人稱“原判認定上訴人與原審被告謝偉紅離婚后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生產(chǎn),繼而判決上訴人承擔還款義務,實屬認定事實不清。1.上訴人與謝偉紅已于2007年12月17日辦理了離婚手續(xù),并領取了民政部門核發(fā)的離婚證件,夫妻關系已經(jīng)不存在,2013年3月份,上訴人確系以其名下的自有房產(chǎn)為謝偉紅作為抵押物向銀行擔保貸款,在貸款材料中上訴人與謝偉紅雙方以夫妻名義簽字的行為,實屬與基本事實不符。原判以雙方的違法事實行為錯誤認定相關事實。2.原判表述謝偉紅對外介紹上訴人稱呼嫂子即認定其雙方的實際關系,有失以事實為依據(jù)。3.謝偉紅與上訴人之間有資金往來的事實,只能證明上訴人與謝偉紅之間存在一定的經(jīng)濟往來,但原判依此認定雙方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生產(chǎn)錯誤?!辈怀闪?。因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依法應予駁回。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予維持。據(jù)此,二審判決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一審案件受理費按原判執(zhí)行,二審案件受理費18660元由上訴人張某某負擔。
再審申請人張某某申請再審稱,一、二審判決認定申請人與原審被告謝偉紅離婚后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生產(chǎn),繼而判決申請人承擔還款義務,實屬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被申請人向提交了借條及網(wǎng)上銀行電子回單證明欠款事實。但申請人與原審被告謝偉紅已于2007年12月17日在民政部門辦理了離婚手續(xù),夫妻關系已經(jīng)不存在。針對本案中謝偉紅2012年的借款行為,申請人毫不知情,并且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既無申請人的借條簽字、擔保行為,也無證據(jù)表明將上述借款匯入申請人處的事實。原審法院僅憑在訴訟過程中調(diào)取的與本案無關聯(lián)性的兩組證據(jù),毫無事實及法律依據(jù)即認定申請人與謝偉紅之間離婚后仍以夫妻名義對外生活、生產(chǎn),實屬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故請求撤銷正定縣人民法院(2013)正民新初字第00359號民事判決和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石民四終字第00382號民事判決,重新審理公正裁決,由被申請人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被申請人郜建昌辯稱,再審申請人所述與事實不符。2013年還以夫妻名義貸款,貸款時還提供了2000年的結婚證。每次送謝偉紅回家都是再審申請人居住的地方。對外都是以夫妻名義宣稱,都認為沒有離婚,并非再審申請人所述的2007年就已離婚。再審申請人與謝偉紅之間存在多次大額資金往來,也能證明其二人仍在共同生產(chǎn)生活。故請求駁回其再審申請。
一審被告謝偉紅述稱,對欠款事實沒有異議,欠款只是謝偉紅和郜建昌之間經(jīng)濟往來,申請人不知情,謝偉紅關押前住址為石家莊市井陘縣羅莊村。
本院再審查明的事實與原一、二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另查明,郜建昌因民間借貸糾紛于2013年9月2日起訴謝偉紅、張某某。張某某在河北省正定縣人民法院2014年1月17日開庭審理時稱,離婚后與謝偉紅在經(jīng)濟上因為孩子撫養(yǎng)有往來,其他沒有往來;法院調(diào)取的謝偉紅銀行賬戶顯示2013年與張某某資金往來頻繁,張某某對此稱時間太長了,記不清楚。張某某與謝偉紅的身份證及戶籍均在河北省石家莊市橋西區(qū)東里派出所工農(nóng)路455號2棟1單元801號謝長喜名下,為一個家庭戶,戶口簿顯示謝偉紅與謝長喜的關系為次子,張某某與謝長喜的關系為兒媳。
庭審中,張某某為證明其與謝偉紅2007年12月份離婚后沒有同居及共同生產(chǎn)生活,提交如下證據(jù):
1.證人張某的證言。張某出庭作證稱,我與謝偉紅系男女朋友,從2008年共同生活到2014年5月。2008年1月左右通過他的戰(zhàn)友在飯店認識開始交往到2014年5月,后來他被看守所帶走就分手了。共同生活期間2008年1月到2013年底在上莊西城公館號樓3單元1403居住,西城公館只有一棟樓,2013年12月底在北杜花園6號樓2單元301居住直到2014年5月份。2013年他腿部受傷一直是我在照顧他。受傷具體時間記不清了,那會天氣熱是在廁所門口摔傷,摔的左腿膝蓋,在河北醫(yī)科大學醫(yī)院三樓住了一個多月,哪個房間、主治醫(yī)師記不清,摔傷期間都是司機帶他出去,去哪我不知道。
2.證人吳某證言。吳某出庭作證稱,07年12月份以后張某某與謝偉紅沒有居住在一起。我跟謝偉紅是同事關系,當時聊天知道的他們已經(jīng)離婚,說跟張某在一起居住。在08年中旬問過謝偉紅一次。我只到過北杜小區(qū)門口,具體日期記不清了,是問他之后去過的,季節(jié)記不清了,好像是晚上。我從那路過,他下車走了,我倆當時一起打車。謝偉紅是我干哥哥。和張某某是通過謝偉紅認識的。煤場貸款是謝偉紅全權負責,我沒有過問,公司偶爾去,大概有多少人不清楚。當時喝酒打車回去,小區(qū)名字記不太清楚,當時他下車走的。
3.井陘縣公安局調(diào)取張某某銀行轉賬記錄。該銀行轉賬憑證表明謝偉紅與張某某之間銀行轉款目的是為在中國銀行貸款審查銀行流水,也能表明張某某已經(jīng)將謝偉紅匯入的全部款項如數(shù)返還謝偉紅本人。
郜建昌對以上證據(jù)提出如下質(zhì)證意見:對證人證言不認可。西城公館有好幾棟樓與證人所說不符。銀行貸款是以煤場的煤做的貸款,后來謝偉紅與張某某以夫妻名義貸款,拿著2000結婚證在中國銀行中山支行做了抵押貸款,房子是張某某的房子,當時是以配偶身份簽字。簽字是面簽,印有手印。謝偉紅同學說每年吃飯都是帶著張某某,對外也說張某某是嫂子。他們的銀行流水肯定也對不上,流水好多是以貨款名義收的,與他們說的倒流水不符。張某某曾經(jīng)在煤場幫過忙,跟證人說的不符。證人吳某作為股東不知道公司有多少人,對外業(yè)務一概不知也不符合常理。證人張某所說來往那么頻繁,但是我沒見過她。謝偉紅多次提到是張某某和他女兒照顧的他。在2013年向工商銀行貸款,一起吃飯后送到頤和風景也就是張某某的住處。有次去找他,張某某在家不出來,把司機張國棟叫來,張國棟說怎么鬧到家來了,明天肯定給你解決,還說不愿意讓嫂子知道這個事兒。
本院再審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再審申請人張某某應否承擔本案所涉?zhèn)鶆盏倪€款責任。張某某在正定縣人民法院2014年1月17日的庭審中稱其與謝偉紅2007年離婚后除因子女撫養(yǎng)外無其他經(jīng)濟往來,但對謝偉紅2013年與其有多次大額資金銀行往來的事實卻辯解稱時間太長記不清,后其辯解與謝偉紅的資金往來只是應付中國銀行貸款時核查銀行流水,而憑其二人的銀行轉賬記錄顯示2013年3月之后仍有資金往來,張某某所述顯然與事實不符。張某某與謝偉紅的身份證和戶籍均為一個地址,均為同一個家庭戶;2013年3月以夫妻配偶名義在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中山支行辦理貸款,并承諾以夫妻共有財產(chǎn)償還貸款,以上證據(jù)可以證實張某某與謝偉紅離婚后仍以夫妻名義生產(chǎn)生活。謝偉紅再審辯稱在關押看守所前的住址為石家莊市井陘縣羅莊村,與證人張某所述一直在市里居住的證言不符,故對張某的證言不予采信。證人吳某與謝偉紅為干兄弟,有利害關系,且其作證內(nèi)容不足以證實謝偉紅的實際經(jīng)常居住地,故對其證言亦不予采信。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1條的規(guī)定,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chǎn)、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即對以夫妻名義為共同生產(chǎn)生活所形成的債務雙方應承擔連帶責任,故張某某應對郜建昌的借款承擔還款責任。張某某的再審理由不成立,依法應予駁回。原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予維持。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第二百零七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維持本院(2014)石民四終字第00382號民事判決。
審判長:安軍民
審判員:任永奇
審判員:許毅鵬
書記員:裴研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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