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
原告:龔某某。
二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曹葆振,湖北亨迪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桂蘭。
原告張某某、龔某某與被告李桂蘭所有權(quán)確認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原告張某某、龔某某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張某某、龔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80元,減半收取計40元,由原告張某某、龔某某負擔。
審判員 龔起強
書記員:陳怡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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