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現(xiàn)住吳橋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崔愛敏,山東正敏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司機,住河北省獻縣
被告:滄縣明大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滄州市滄縣捷地鄉(xiāng)曹莊子村。
被告:英大泰和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滄州市高新技術產(chǎn)業(yè)開發(fā)區(qū)河北工業(yè)大學科技園1號樓南區(qū)。
負責人范國義,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鄧楠楠,該公司員工。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滄州市運河區(qū)迎賓大道泰大國際廣場A座
負責人于立峰,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齊雷,該公司職員。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王某某、滄縣明大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滄州英和)、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滄州太平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崔愛敏、被告滄州英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鄧楠楠、被告滄州太平洋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齊雷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王某某、被告滄縣明大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共計20000元,并以最后鑒定結論為準;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開庭審理過程中,原告將訴訟請求增加至40669元。事實和理由:2016年9月2日9時40分左右,被告王某某駕駛冀J×××××號冀JZE70掛重型貨車,沿寧武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寧武路16公里+750米處,與前方順行的左轉彎騎電動車的原告掛碰,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張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經(jīng)吳橋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勘驗認定,被告王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張某某無責任。被告駕駛的車輛在被告平安保險滄州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yè)險各一份,因與被告協(xié)商未果,特向法院提起訴訟。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財產(chǎn)權依法受到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生命健康、財產(chǎn)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被告王某某駕駛的機動車輛與原告的電動自行車發(fā)生碰撞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被告王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定性合法準確,對該事故認定書原被告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故被告王某某方應承擔100%的賠償責任。冀J×××××車在被告滄州英和投保有交強險一份,在被告滄州太平洋投保商業(yè)險一份,故對于原告的損失,首先由被告滄州英和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超出交強險的部分,由被告滄州太平洋公司按照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原告張某某的各項經(jīng)濟損失為:醫(yī)療費8102.1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400元+營養(yǎng)費1800元+護理費6800元+鑒定費1380元+交通費800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傷殘賠償金7151.4元,共計32433.56元。原告張某某的損失應由被告滄州英和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10000元+21131.4元=31131.4元,超出交強險的1302元部分,由被告滄州太平洋公司按照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英大泰和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在車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張某某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各項損失共計31131.4元;
二、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在車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張某某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302元;
三、被告王某某在本案交通事故中不再對原告張某某承擔賠償責任;
四、駁回原告張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17元,由原告張某某承擔67元,由被告英大泰和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承擔700元,由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承擔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謝榮坤 人民陪審員 林連慶 人民陪審員 雷淑華
書記員:于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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