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鹿泉區(qū)。
被告:董連鎖,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石家莊市井陘縣。
被告:
井陘縣萬峰礦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莊市井陘縣威州鎮(zhèn)莊子頭村,機構代碼57820182-9。
法定代表人:趙金紅,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何東林,該公司五分廠廠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蘇潔,河北英匯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董連鎖、
井陘縣萬峰礦業(yè)有限公司為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2017)冀0121民初437號民事判決。判決后,被告董連鎖不服提起上訴。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審判決事實不清,裁定:一、撤銷河北省井陘縣人民法院人民法院(2017)冀0121民初437號民事判決;二、本案發(fā)回河北省井陘縣人民法院重審。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3月27日、4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狄永平、被告董連鎖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博譽,被告
井陘縣萬峰礦業(yè)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何東林、蘇潔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某訴稱,被告董連鎖承攬
井陘縣萬峰礦業(yè)有限公司的內部拉渣工作。2013年9月,董連鎖雇傭原告到萬峰礦業(yè)自帶汽車從事運輸礦渣工作,工資按勞計酬。每個月的工資由萬峰礦業(yè)支付,每月支付一次工資,但是到2015年9月份,因政策原因萬峰礦業(yè)停產,被告尚欠原告2015年6、7、8、9月工資未付,2016年經原告多次找被告,被告只給付了原告2015年8月份工資,至今尚欠11711元未付。2017年1月,原告到井陘縣要求處理,但是因原告屬于自帶工具工作,勞動監(jiān)察大隊做出了不予受理的決定?,F要求二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6、7、9月份工資11711元。
被告董連鎖辯稱,答辯人董連鎖與被告井陘萬峰礦業(yè)五廠的代表人張彥茹簽訂的承包協議至2015年2月16日到期,之后答辯人并未沿用原協議執(zhí)行,而是作為被告
井陘縣萬峰礦業(yè)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員從事公司安排工作,與原告狄永平等五人均是被告
井陘縣萬峰礦業(yè)有限公司雇傭的員工,此有該廠工資表為證,該工資表可以證實答辯人與五廠簽訂的協議到期后至2015年9月份停產,其身份是該廠員工而不是承包人,更不是原告狄永平等五人的雇主。五原告的勞務費應當由被告
井陘縣萬峰礦業(yè)有限公司給付,因此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對答辯人的起訴。
被告
井陘縣萬峰礦業(yè)有限公司辯稱,答辯人與原告并非勞動雇傭關系,而被告董連鎖與原告系勞動雇傭關系,原告的工資應由董連鎖承擔償還責任。另井陘縣對該案件已經做了充分調查,認定工人與被告董連鎖之間系勞動雇傭關系,工人工資應當是被告董連鎖支付。
一審查明,2014年3月16日,被告董連鎖(乙方)與井陘縣萬峰礦業(yè)五廠的代表人張彥茹(甲方)簽訂了“一、承包期限自2014年3月16日起至2015年2月16日截止,共計11個月。甲乙雙方不得擅自修改和解除協議。……三、甲方按17.7元/方付給乙方,生產量以銷售過磅噸數為準。其余產品如石硝、石粉等歸甲方,不支付給乙方費用。四、乙方應負擔的費用包括:生產所用電費,雷管炸藥的費用,鉤機、放山,鏟車、汽車的工時費用,柴油及庫房配件上財產表進行交接,廟山上的毛石款,清廢料,山上過磅、磨料工資和石粉搬倒的費用,正常生產所用配件及維修的費用等。甲方負責炸藥稅款、工傷保險費。二破、顎破上的電機,軸承,調整轉、壓板、推動板、給料機的變速箱以上機件,如不是人為或維修不當造成的損壞由甲方承擔。……九、甲方負責每月5號前付清乙方上月費用,乙方負責每月10號前付清上月工人工資及機械更換、維修等相關費用?!钡某邪鼌f議書。
協議簽訂后,被告董連鎖依約履行義務。協議到期后,二被告未重新簽訂合同,仍延用原協議履行各自義務。因政策調整等原因,
井陘縣萬峰礦業(yè)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份停產,二被告停止履行協議。停產時,被告董連鎖欠原告等人6、7、8、9月的報酬未付,經原告等人多次找被告董連鎖催要,被告董連鎖只支付原告等人8月份的報酬,其余報酬至今未付。2017年1月16日,原告等人為報酬事項向井陘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jiān)察大隊申訴,在井陘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jiān)察大隊的主持下,
井陘縣萬峰礦業(yè)有限公司與原告之外的其他十二人達成了“2015年董連鎖承包石場時拖欠工人6、7、9月工資一事,經井陘縣辦理意見由萬峰礦業(yè)有限公司五分廠代發(fā)董連鎖所欠12名工人工資共計118029元(大寫:壹拾壹萬元捌仟零貳拾玖元)。在2017年5月份以前將董連鎖所欠12名工人工資付清,乙方在協議期間不再上訪”的協議書。并給包括原告在內的7人出具了“何江濤、張某某、杜宏朝、劉東文、狄永平、賈永峰、何青海:你們反映在
井陘縣萬峰礦業(yè)有限公司五分廠自帶機械干活,均按產量結算費用,不屬人工工資,不屬于勞動保障監(jiān)察大隊受理范圍”的井人社勞監(jiān)不受字[2017]第001號勞動保障監(jiān)察不予受理決定書,并送達相關當事人。
原告張某某現向二被告主張拖欠工資款11711元(提交了2016年5月22日由被告董連鎖簽字確認的由何某制作的2015年6-7-9月份拖欠工人工資表一份)。被告
井陘縣萬峰礦業(yè)有限公司對原告提交的該份工資表提出如下質證意見:對原告提交的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工資表是董連鎖雇傭的會計何某制作的。但原告的工資款應當被告董連鎖承擔;二被告簽訂的協議書可以證實,二被告是加工承攬關系。證人何某出庭證實“2014年3月董連鎖承包萬峰礦業(yè)五廠的機械加工石子。董連鎖負責對機器的維修管理和工人工資。萬峰礦業(yè)按照合格的石子給董連鎖結算費用。承包時間從2014年3月-2015年9月份停產后結束?!痹鎸ψC人何某的證言質證為:我們認為2015年3月份后,是給萬峰礦業(yè)干的,工資應由萬峰礦業(yè)支付,不是董連鎖支付,證人和被告的代理人是一個村的,他們之間存在利害關系。
重審查明,被告董連鎖與被告
井陘縣萬峰礦業(yè)有限公司承包合同期滿日是2015年2月16日,該合同期滿后,雙方未再續(xù)簽合同。該合同第四條約定:“乙方應負擔的費用包括:生產所用電費,雷管炸藥的費用,鉤機、放山,鏟車、汽車的工時費用,柴油及庫房配件上財產表進行交接,廟山上的毛石款,清廢料,山上過磅、磨料工資和石粉搬倒的費用,正常生產所用配件及維修的費用等。甲方負責炸藥稅款、工傷保險費。二破、顎破上的電機,軸承,調整轉、壓板、推動板、給料機的變速箱以上機件,如不是人為或維修不當造成的損壞由甲方承擔。”合同第三條約定:“甲方按17.7元/方付給乙方,生產量以銷售過磅噸數為準。其余產品如石硝、石粉等歸甲方,不支付給乙方費用”。原告張某某自從進廠干活至被告
井陘縣萬峰礦業(yè)有限公司停產均未與被告董連鎖及被告
井陘縣萬峰礦業(yè)有限公司簽訂過書面合同或協議,其工資一直是按照個人所生產石子噸數計發(fā)。經原告張某某與被告董連鎖及被告
井陘縣萬峰礦業(yè)有限公司核對“2015年拖欠工人工資表”中其工資數額,確認該工資表所記載的欠原告張某某工資是按噸數計算,每個月的工資數額多少不等,且工資數額正確無誤。被告
井陘縣萬峰礦業(yè)有限公司提供了2015年1月至5月生產工資表及被告董連鎖在每月份給工人開工資時都向被告
井陘縣萬峰礦業(yè)有限公司借支工資款的借條等證據,被告董連鎖確認2015年五個月的借工資款的欠條是其本人所寫并確認該借款事實存在。同時,被告
井陘縣萬峰礦業(yè)有限公司還提供了2015年1月至9月石廠管理人員工資表,該表所列管理人員中并沒有被告董連鎖,也沒有給其開過管理人員的工資。被告董連鎖2015年3月、4月、5月的工資,每月3000元,包含在手寫的工資表中,從2015年6月份起至9月份,該工資表中沒有被告董連鎖的工資記錄。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工資表、承包協議書、不予受理決定書、協議書等證據證明并經庭審質證記錄在卷。
本院認為,原告張某某自帶鉤機到被告董連鎖承包的井陘縣萬峰礦業(yè)五廠干活,與被告董連鎖系屬雇傭關系,被告
井陘縣萬峰礦業(yè)有限公司與被告董連鎖之間屬加工承攬關系。原告張某某要求被告董連鎖支付包括使用鉤機費用的報酬11711元,有相應的證據證實,應予支持。被告董連鎖承包期滿后,原告張某某未與被告董連鎖及被告
井陘縣萬峰礦業(yè)有限公司簽訂書面合同或協議,不能證實被告
井陘縣萬峰礦業(yè)有限公司是其用人單位,也未改變原有的雇傭關系。同時,2015年3月至5月生產工資表中表明每月的生產收入扣除生產成本后不夠給工人發(fā)工資,是被告董連鎖每月借被告
井陘縣萬峰礦業(yè)有限公司的錢給原告張某某等人發(fā)工資的。被告董連鎖稱其從2015年3月份起系被告
井陘縣萬峰礦業(yè)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員由被告
井陘縣萬峰礦業(yè)有限公司每月給其發(fā)工資3000元及原告張某某等人均系被告
井陘縣萬峰礦業(yè)有限公司員工的說法,因被告董連鎖承包期滿后并未與被告
井陘縣萬峰礦業(yè)有限公司簽訂任何協議或合同,改變原有的承包關系或雇傭關系,且被告
井陘縣萬峰礦業(yè)有限公司仍然根據財務賬面記載盈虧余額按照其承包期間的結算辦法由其確認每月生產銷售額、生產成本及工人工資數額后給其和原告張某某等人代發(fā)工資。因此,被告董連鎖申辯理由無事實和法律依據,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綜上,原告張某某請求被告
井陘縣萬峰礦業(yè)有限公司給付其2015年6、7、9月份工資11711元理據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被告董連鎖給付原告張某某2015年6、7、9月份工資人民幣11711元。
二、駁回原告張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2元,由被告董連鎖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趙北方
審判員 仇振祥
審判員 張樹威
書記員: 張麗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