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某,男,漢族,****年**月**日出生,住張家口橋西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宋壽青、白露,
河北隆業(y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
河北金華升陽房地產(chǎn)開發(fā)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文,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閻瑋,該公司法律顧問。
原審第三人:韓建國,男,****年**月**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張家口市橋東區(qū)。
原審第三人:韓建東,男,****年**月**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張家口市橋西區(qū)。
原審第三人:韓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張家口市橋西區(qū).
法定監(jiān)護人,栗某(系韓某母親)。
原審第三人:栗某,女,****年**月**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張家口市橋西區(qū)。
原審第三人:韓勝,男,****年**月**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張北縣。
原審第三人:張秀英,女,****年**月**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張北縣。
以上原審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韓建國。
上訴人張某因與被上訴人
河北金華升陽房地產(chǎn)開發(fā)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華升陽公司)、原審第三人韓建國、韓建東、韓某(法定監(jiān)護人栗某)、栗某、韓勝、張秀英物權確認糾紛一案,不服張家口市橋西區(qū)人民法院(2017)冀0703民初79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張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宋壽青、白露、被上訴人金華升陽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閻瑋到庭參加訴訟。原審第三人韓建國、韓建東、韓某(法定監(jiān)護人栗某)、栗某、韓勝、張秀英經(jīng)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供新證據(jù)。本院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三方簽訂的抵賬定房單不是房屋買賣合同,且抵賬定房單中明確約定了其它后續(xù)要件,但其它后續(xù)要件當事人未履行,應視為該抵賬定房單約定的條件未成就。因此,張某主張爭議房屋屬其所有,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張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并無不當,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審判長 海延林
審判員 薛團梅
審判員 王萬軍
書記員: 張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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