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石家莊市鹿泉區(qū)。委托代理人:楊彥平,河北弘宇律師事務(wù)所律師。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石家莊市長安區(qū)。被告: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石家莊市長安區(qū)。
原告張娟與被告李某某、張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8日立案。原告張娟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rèn)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張娟撤訴。案件受理費(fèi)11870元減半收取計5935元,由原告負(fù)擔(dā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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