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學政
王峰(湖北隆中律師事務所)
梁新林
張蓮花
十堰久康置業(yè)有限公司
東風汽車公司(十堰)潤滑油有限公司
原告張學政。
委托代理人王峰,湖北隆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梁新林。
被告張蓮花。
被告十堰久康置業(y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國華,該公司董事長。
被告東風汽車公司(十堰)潤滑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羅志剛,該公司董事長。
本院在審理原告張學政與被告梁新林、張蓮花、十堰久康置業(yè)有限公司、東風汽車公司(十堰)潤滑油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原告張學政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張學政自愿申請撤回起訴,符合法律有關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張學政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財產保全費合計5000元,由原告張學政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張學政自愿申請撤回起訴,符合法律有關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張學政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財產保全費合計5000元,由原告張學政負擔。
審判長:衡光毅
審判員:陳志明
審判員:周艷
書記員:寇亞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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