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寶某,職業(yè)個體,現(xiàn)住綏化市。
委托代理人王洪亮,職業(yè)黑龍江貴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分公司。地址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香坊區(qū)民航路4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1-1)。
負責人王永久,職務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郎士超。
原告張寶某訴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哈市分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劉曉紅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寶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洪亮、被告人保財險哈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郎士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本案屬保險合同糾紛。原告張寶某所有的×××/×××重型半掛牽引車掛靠單位綏化鼎吉運輸服務有限公司與被告人保財險哈市分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車輛在保險期間發(fā)生交通事故,有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佐證,且被告對事故的認定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本案爭議焦點是被告人保財險哈市分公司是否應按約承擔理賠責任。被告為此提出兩個拒賠理由,即本案受害人董云彪是本車駕駛人員不屬于三者強險、三者商險賠償?shù)膶ο螅床粚儆诘谌撸?;原告張寶某對受害人董云彪承擔的損害賠償系雇主責任,不屬于保險責任的理賠范圍。本案受害人董云彪應否屬于免責中的“本車駕駛人員”,保險合同中所稱“本車駕駛人員”是指正在合法駕駛車輛的人員,現(xiàn)實生活中,無論是駕駛員或是乘客,均有可能在特殊情況下發(fā)生角色變化,而成為三者強險、三者商險賠償?shù)牡谌?。根?jù)《保險法》第27條規(guī)定,除非是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保險事故情況,保險公司才能不承擔賠償。本案中,董云彪在事故發(fā)生前的身份是“駕駛員”,即“車上人員”,而董云彪在停車后下車維修車輛時,其已不再操作和控制車輛,而是置于車輛之外,在其身份發(fā)生變化后被車輛碾壓致死,符合三者強險、三者商險賠償中“第三者”條件,故應當認定受害人董云彪是三者強險、三者商險的“第三者”身份。綜上,被告人保財險哈市分公司提出的該項拒賠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關于原告張寶某已賠償給董云彪家屬的損失是否屬于保險理賠范圍的問題。原告張寶某與董云彪之間系雇傭關系,雇員董云彪在從事雇傭工作中,意外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其當場死亡。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此時,董云彪的法定繼承人既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也有權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guī)定將該類型案件案由歸納為特殊類型的侵權糾紛。因此,原告張寶某向董云彪家屬承擔賠償責任后,取得代位請求權,即原告有權就保險合同向保險人主張賠償權。故被告中國人民財險哈市分公司提出的該項拒賠理由亦不成立。綜上,被告人保財險哈市分公司應當在三者強險限額內及三者商險限額內承擔賠償義務。關于原告主張董云彪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按事故發(fā)生地即天津市城市居民標準計算,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因原告向本院提供了董云彪的買房協(xié)議及居住證明,故應按董云彪居住地的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喪葬費。關于原告要求精神撫慰金、施救費,因其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付原告張寶某各項損失共計564800.50元。
案件受理費10863元減半收取5432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分公司負擔4724元,原告張寶某自負708.00元。此款原告已預交,被告負擔部分應與執(zhí)行款一并給付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劉曉紅
書記員:呂喜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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