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張鳳霞,黑龍江美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何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孫洪興,黑龍江金諾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張某某因與被上訴人何某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大慶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2013)慶高新商初字第30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張鳳霞,被上訴人何某的委托代理人孫洪興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2013年4月9日,原告何某與大慶高新區(qū)九龍?zhí)稖厝獣^(以下簡稱九龍?zhí)稌^)簽訂《按摩承包合同》,該合同約定,“一、承包期限為一年,自2013年4月11日起至2014年4月10止。二、承包方式為:甲(九龍?zhí)稌^)乙(何某)雙方按營業(yè)額分成,上不封頂,下不保底,虧盈自負。三、承包經營項目:足療、保健、SPA、修腳、刮痧、撥火罐等(具體按摩項目以甲方營業(yè)項目為準)。五、甲乙雙方按營業(yè)額比例分成:甲方占總營業(yè)額的53%,乙方占中營業(yè)額的47%;甲方按所發(fā)生的總營業(yè)額,每十天為乙方固定結單一次。乙方必須按時給員工發(fā)放工資,如發(fā)生欠薪事故,甲方按欠薪額的10%扣罰乙方。六、甲方的權利、義務:1、有權按照約定收取分成款項。2、有權考核駐店經理經營、管理能力與理念,如不符合甲方要求,乙方應重新委派駐店經理。3、有權依照甲方制定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檢查、監(jiān)督、指導、管理乙方的各項服務工作,從而達到符合九龍?zhí)稖厝獣^的整體企業(yè)文化理念,如有違反上述規(guī)定之行為,甲方有權按制度中相關規(guī)定進行處罰,乙方應無條件執(zhí)行。4、有權根據乙方的違約情況,提前終止或解除本合同,不承擔違約責任。7、乙方在經營過程中如有損害甲方經濟效益及聲譽的行為,乙方應承擔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損失,同時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并不需做任何形式的賠償。七、乙方的權利、義務:1、有權按照約定比例收取分成后,按員工薪酬的定額及時發(fā)放給各位員工。九、違約責任:1、甲方在合同期限內如擅自解除合同,甲方應向乙方支付每日2000元違約金。2、乙方在合同期限內如擅自解除合同,乙方應向甲方支付每日2000元違約金?!痹媾c九龍?zhí)稌^簽訂《按摩承包合同》后,原告所屬從業(yè)人員進駐九龍?zhí)稌^從事按摩服務。2013年5月4日,原告雇傭的經理吳偉收取提成款人民幣100000元,比例為47%,并向九龍?zhí)稌^出具《收據》,該《收據》載明,“人民幣拾萬元整,¥100000”,落款處署名“吳偉”;2013年5月6日,吳偉收取提成款人民幣48600元,比例為47%,并向九龍?zhí)稌^出具《收據》,該《收據》載明,“肆萬捌仟陸佰元整,¥48600”,落款處署名“吳偉”;2013年5月3日,吳偉收取提成款人民幣64466元,比例為45%,并向九龍?zhí)稌^出具《收據》,該《收據》載明,“人民幣陸萬肆仟肆佰陸拾陸元,¥64466”,落款處署名“吳偉”;2013年5月13日,吳偉收取提成款人民幣40000元,比例為40%,并向九龍?zhí)稌^出具《收據》,該《收據》載明,“人民幣肆萬元整,¥40000”,落款處署名“吳偉”;2013年5月15日,吳偉收取提成款人民幣30000元,比例為40%,并向九龍?zhí)稌^出具《收據》,該《收據》載明,“人民幣叁萬,¥30000”,落款處署名“吳偉”;2013年5月15日,吳偉收取提成款人民幣59226元,比例為40%,并向九龍?zhí)稌^出具《收據》,該《收據》載明,“人民幣伍萬玖仟貳佰貳拾陸元,¥59226”,落款處署名“吳偉”;2013年5月25日,吳偉收取提成款人民幣77000元,比例為40%,并向九龍?zhí)稌^出具《收據》,該《收據》載明,“人民幣柒萬柒仟元整,¥77000”,落款處署名“吳偉”;2013年5月26日,吳偉收取提成款人民幣50000元,比例為40%,并向九龍?zhí)稌^出具《收據》,該《收據》載明,“人民幣伍萬元整,¥50000”,落款處署名“吳偉”;2013年5月30日,吳偉收取提成款人民幣5613元,比例為40%,并向九龍?zhí)稌^出具《收據》,該《收據》載明,“人民幣伍仟陸佰壹拾叁,¥5613”,落款處署名“吳偉”。2013年5月29日,九龍?zhí)稌^以原告何某在承包期間因不在溫泉會館進行管理,造成實際管理混亂,不符合九龍?zhí)稌^經營理念為由,解除與原告之間的按摩承包合同,且未向原告給付按摩承包款項分成差額,故原告訴至法院。另查明,大慶高新區(qū)九龍?zhí)稖厝獣^系個體工商戶,其業(yè)主為張某某。
原審認為,因九龍?zhí)稌^系個體工商戶,其業(yè)主為張某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6條規(guī)定,九龍?zhí)稌^法律行為的后果應歸于被告張某某,張某某作為本案被告主體適格。原告何某與被告簽訂的《按摩承包合同》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有效。因被告在舉證中主張原告承包經營過程中,存在管理不善、不服從被告統(tǒng)一管理、顧客投訴現象嚴重等情況,達不到大慶高新區(qū)九龍?zhí)稖厝獣^的整體文化理念,有損大慶高新區(qū)九龍?zhí)稖厝獣^的經濟效益及聲譽,所以被告解除了雙方的按摩承包合同,原告在庭審過程中對這一事實無異議,且證人劉立榮證言可證實原告何某并未參與其承包項目的經營管理,導致該承包項目管理不善,給九龍?zhí)稌^造成經濟、聲譽損失;原告違反《按摩承包合同》第6條第4、7款約定,因此九龍?zhí)稌^有權依據合同約定解除該《按摩承包合同》,其解除合同的行為不構成違約,故原審法院對原告要求繼續(xù)履行《按摩承包合同》及要求被告支付違約金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原、被告訂立《按摩承包合同》后,原告履行了合同義務,被告應按合同約定向原告支付提成款項。被告于2013年4月26日至2013年4月30日將原告分成比例由47%降至45%,被告于2013年5月1日至2013年5月29日將原告分成比例由45%降至40%,期間原、被告并未達成新的書面協(xié)議,原告亦未對被告擅自變更的合同內容予以追認,故原告雇傭經理吳偉收取被告向其給付提成款項的行為僅能證明原告收取提成款的金額,不能視為原告對被告降低其提成比例行為的確認。因此,被告應按合同約定47%的比例向原告支付提成款,故原審法院對原告要求被告給付未付營業(yè)額利潤分成款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2013年4月26日至2013年4月30日,被告將原告分成比例由47%降至45%,扣除所得稅及伙食費后,少向原告支付分成款人民幣4055元;2013年5月1日至2013年5月10日,被告將原告分成比例由47%降至40%,少向原告支付分成款人民幣24671元;2013年5月11日至2013年5月20日,被告將原告分成比例由47%降至40%,少向原告支付分成款人民幣23417元;2013年5月21日至2013年5月29日,被告將原告分成比例由47%降至40%,少向原告支付分成款人民幣20080元。2013年4月26日至2013年5月29日,被告總計少向原告支付分成款人民幣72223元,故原審法院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付分成款的訴訟請求在人民幣72223元的范圍內予以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九十三條、第一百零七條、一百零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張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何某支付分成款人民幣72223元。二、駁回原告何某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715元,由被告張某某負擔。
本院認為,根據雙方當事人二審的訴辯意見,本案爭議的關鍵問題是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對合同內容是否變更?即雙方對被上訴人的分成款由47%變成45%和40%是否達成合意?吳偉領取款項的行為性質是否是對合同內容變更的確認?能否代表被上訴人進行變更?就上述問題,本院認為,因合同雙方為被上訴人何某與大慶高新區(qū)九龍?zhí)稖厝獣^,被上訴人何某又沒有授權吳偉變更、解除合同權利,故吳偉并非合同當事人,其簽字確認僅能證明收取提成款的行為,并不能證明合同權利義務已經變更,也不能視為雙方就變更合同內容達成合意,同時雙方當事人對上述行為也未進行追認。故對于上訴人降低支付分成款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故應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606元,由上訴人張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朱志晶 審判員 劉 放 審判員 趙 楠
書記員:李美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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