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張某某市北龍鑄業(y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永建。
委托代理人張潤奎。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某某東方鑄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許鳳忠。
委托代理人許曉芳。
委托代理人孫娟萍,河北天權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張某某市北龍鑄業(yè)有限公司因加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宣化縣人民法院(2013)宣縣商初字第51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在審理過程中,上訴人于2014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請撤回上訴。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上訴人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上訴人撤回上訴,雙方按原判決執(zhí)行。
二審案件受理費3042元,減半收取1521元,由上訴人張某某市北龍鑄業(yè)有限公司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牛鵬程 審判員 王 悅 審判員 趙宏魁
書記員:梁秀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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