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傳奇?zhèn)I(yè)商貿有限公司,住所地,張某某市橋西區(qū)賜兒山路金鼎步行街3號樓13號。
法定代表人:蘆強,該公司總經理。
被告:河北臺正商貿有限公司,住所地,張某某市橋東區(qū)勝利北路8號察哈爾世紀廣場南區(qū)一層A-02號。
法定代表人:李春芳,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獻忠,河北環(huán)舟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某某傳奇?zhèn)I(yè)商貿有限公司訴被告河北臺正商貿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傳奇?zhèn)I(yè)商貿有限公司、被告河北臺正商貿有限公司及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某傳奇?zhèn)I(yè)商貿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給付我公司剩余貨款人民幣60509元。事實和理由:因市場原因,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停止與廣州群禾化妝品有限公司美肌面膜張某某地區(qū)的代理合作,被告于2016年取得美肌面膜張某某地區(qū)的代理權。原、被告雙方于2016年1月25日就貨物及款項交接事宜達成書面協議,雙方約定對原告庫存的美肌面膜及代理的各超市商品進行清點并對接,貨款總計人民幣253398.49元(以下幣種冋),并約定由被告代為清償原告所欠廣州群禾化妝品有限公司貨款及授信金額,清算后被告實際欠原告220509元。后被告分兩次共給付我公司貨款160000元,仍欠我公司貨款60509元。
被告河北臺正商貿有限公司辯稱,1、雙方未進行對賬確認,不能證明拖欠貨款未付;2、拖欠貨款60509元與事實不符,產品都是到期或過期的,向廠家退貨時給被告造成損失大于60509元;3、被告有知情權,原告有告知的義務。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1月20日,原告停止與廣州群禾化妝品有限公司美肌面膜張某某地區(qū)的代理合作,被告于2016年取得美肌面膜張某某地區(qū)的代理權。原、被告雙方于2016年1月25日,就貨物及款項交接事宜達成書面協議。協議主要內容為:對原告庫房所有的面膜商品及各超市正常商品清點交接,短缺損壞由原告負責,春節(jié)前將全部貨款結清。2016年2月25日,原、被告共同簽訂關于張某某傳奇?zhèn)I(yè)的還款說明,明確傳奇?zhèn)I(yè)欠廣州群禾化妝品有限公司授信金額35034.52元,由被告償還。2017年1月16日,被告通過微信發(fā)給原告欠款明細,確認欠原告貨款220509元,扣除殘損8000元、已給付160000元,實欠原告貨款52509元。
本院認為,被告因取得美肌面膜張某某地區(qū)的代理權而與原告就貨物清點交接、授信欠款的給付所簽訂的協議和還款說明均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通過微信發(fā)給原告欠款明細,確認欠原告貨款220509元,扣除殘損8000元、已給付160000元,實欠原告貨款52509元。原告對欠貨款數額220509元、給付160000元確認無異,對被告扣除殘損8000元有異議,認為物品交接時雙方都有人出面清點,產品沒有過期。本案中,雙方均有人員出面對原告庫房及超市貨物進行了清點交接,且約定在春節(jié)前將全部貨款結清,故被告應當在貨物清點交接后春節(jié)結清貨款前的合理期間就貨物殘損問題通知原告。庭審中被告辯稱因時間倉促沒有通知原告,視為其對貨物質量的認可,且被告也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抗辯理由,故對被告扣除殘損8000元的抗辯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給付剩余貨款的訴訟請求,合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九、第一百六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河北臺正商貿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張某某傳奇?zhèn)I(yè)商貿有限公司貨款60509元。
案件受理費656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張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海軍
書記員: 任曉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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