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家口市下花園區(qū)聚樂融小額貸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張家口市下花園區(qū)欣辰小區(qū)5號樓底商。
法定代表人:秦美花,系該公司董事長。
訴訟委托代理人:黃文海,系該公司信貸員。
被告: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張家口市宣化區(qū)。
訴訟委托代理人:牛選仁,男,1963年8月出生,住張家口市宣化區(qū)。
原告張家口市下花園區(qū)聚樂融小額貸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聚樂融公司)與被告尹某某民間借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家口市下花園區(qū)聚樂融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訴訟委托代理人黃文海、被告尹某某訴訟委托代理人牛選仁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張家口市下花園區(qū)聚樂融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償還貸款本金、利息、逾期罰息共計1167116元及起訴后的利息和逾期罰息;2.訴訟費及其他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2011年6月2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萬元,用途為經營攪拌站,雙方簽訂抵押(質押)借款合同,約定借款期限為三個月,即自2011年6月21日至2011年9月21日,月利率為19.5%。被告以其自有的奔馳轎車為借款提供抵押擔保,并簽訂擔保合同。2011年8月4日雙方又簽訂質押合同,被告以自有豐田轎車提供擔保并交付質押車輛。被告借款后僅償還了2011年7月17日之前的借款利息,之后未償還本金及利息。
尹某某辯稱,原告所訴事實屬實,但對其請求的利息并不知情,應當按照約定據(jù)實計算。希望原告能將該借款與金宏公司欠付的商砼款統(tǒng)籌處理。
原告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借款合同、借款借據(jù)、擔保合同借款申請等證據(jù)材料,本院組織當事人對上述證據(jù)進行了質證。被告對借款事實和證據(jù)材料沒有異議,本院對上述證據(jù)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被告未提交證據(jù)材料。
經本院審理認定如下事實:2011年6月2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萬元,用途為經營攪拌站,雙方簽訂抵押(質押)借款合同,約定借款期限為三個月,即自2011年6月21日至2011年9月21日,月利率為19.5%,逾期不能清償?shù)脑谠驶A上上浮50%計收罰息。被告以其自有的奔馳轎車(車號為冀G×××××)為借款提供抵押擔保,并簽訂擔保合同。2011年8月4日雙方又簽訂質押合同,被告以自有豐田轎車(車號為冀G×××××)提供擔保并交付質押車輛。被告借款后僅償還了2011年7月17日之前的借款利息,之后未償還本金及利息?,F(xiàn)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0萬元、欠借款期間利息21450元、欠逾期還款期間的利息。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構成民間借貸合同法律關系,雙方的糾紛應當適用民間借貸糾紛的法律規(guī)范來解決。原告方履行了付款義務,并約定了還款期限,被告應當在約定還款期限屆滿時履行償還借款義務。被告未能依約清償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行為是違約行為,原告請求其償還借款本金50萬元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以下簡稱《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對原告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雙方在借款合同中約定的利息,原告依照《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請求借款期間的利息應當按照約定的月利率19.5‰計算;逾期期間的利息按年利率24%給付,該請求低于雙方的約定且符合上述法律規(guī)定,應予支持。逾期利息計算期間為自2011年9月22日起至借款實際清償之日止。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尹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償還原告張家口市下花園區(qū)聚樂融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萬元及借款期間欠付利息21450元。
二、被告尹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償還原告張家口市下花園區(qū)聚樂融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萬的逾期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計算,計算期間為自2011年9月22日起至借款實際清償之日止。截至2017年2月21日,逾期利息額為633750元)。
案件受理費15304元,由被告尹某某負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之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劉建利 審 判 員 李汐穎 人民陪審員 王瑞坤
書記員:郭亞男 附錄: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二百零七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guī)定支付逾期利息。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qū)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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