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家口市寶某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張家口市橋東區(qū)緯三路6號遼海國際大廈9層,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法定代表人:李梁,系該公司董事長。委托代理人:朱鳳森、張占廣,河北東方偉業(yè)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曹小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保定市淶水縣。委托代理人:李洪彬,河北海岳律師事務所律師。
張家口市寶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決原告不向被告支付二次手術費用;2.請求依法判決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被告系原告職工,2016年2月1日在原告位于滄州市經濟開發(fā)區(qū)的北京現代汽車有限公司滄州分公司工地受傷,構成工傷,應依法鑒定為工傷六級。工傷事故發(fā)生前,被告的月工資為6000元/月,工傷停工留薪期確定為12個月。被告工傷醫(yī)療期間,原告向被告預付醫(yī)療費10萬元。由于原告沒有為被告辦理工傷保險統(tǒng)籌手續(xù),被告向滄州經濟開發(fā)區(qū)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解除勞動關系,并要求支付工傷賠償款60余萬元。勞動仲裁機關裁決原、被告雙方解除勞動關系,原告向被告支付工傷賠償款484315.65元,同時裁決原告向被告支付二次手術費用。原告認為,工傷賠償項目及標準具有法定性,二次手術費雖屬于法定工傷賠償項目的工傷醫(yī)療費范圍,但費用尚未實際發(fā)生,且未來二次手術費是否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的條件尚屬未知,故此,原告雖同意在雙方解除勞動關系的前提下,向被告支付484315.65元的工傷賠償款,但不能同意向被告支付二次手術費用。被告未來可能發(fā)生的二次手術費用,應在實際發(fā)生后按照勞動爭議案件程序另行向原告主張。請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依法準予原告所請。曹小某辯稱,勞動仲裁裁決書裁定的是原告按照被告二次手術發(fā)生的費用向被告支付醫(yī)療費,在該裁決生效后,被告的二次手術醫(yī)療費用實際發(fā)生后,才由原告向被告支付,該種判法是完全合法的,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被告于2016年2月1日在原告處工作時受傷,于2017年5月4日經滄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于2017年6月27日經滄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六級傷殘。2018年5月10日,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被告所受傷為工傷。被告受傷后在滄州市中心醫(yī)院和滄縣醫(yī)院住院治療78天,醫(yī)藥費共計112658.65元。原告已經支付了10萬元醫(yī)療費,原告沒有為被告繳納工傷保險。被告向滄州經濟開發(fā)區(qū)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該仲裁委員會于2018年7月25日作出滄開發(fā)勞人仲案[2017]043號仲裁裁決書。原告對該裁決書裁決主文第三項(被申請人按照申請人二次手術實際發(fā)生的費用支付申請人醫(yī)療費)有異議,對其他內容無異議。以上事實,有當事人陳述、仲裁裁決書等證據予以證明。
原告張家口市寶某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張家口市寶某公司)與被告曹小某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0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家口市寶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占廣、被告曹小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洪彬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當事人在仲裁或訴訟中提出的請求,應當具體明確。對于被告主張的二次手術費的請求,因該費用尚未實際發(fā)生,被告亦未明確主張其數額,故該項請求不明確,被告應當在該費用實際發(fā)生后按照勞動爭議的程序另行主張權利。對于滄開發(fā)勞人仲案[2017]043號仲裁裁決書所裁決的其他事項,因原、被告雙方均無爭議,本院予以確認。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第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被告之間的勞動關系;二、原告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支付被告曹小某剩余醫(yī)藥費12658.65元、鑒定費6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560元、護理費7800元、停工留薪期工資72000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96000元、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206675.67元和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87021.33元,共計484315.65元。案件受理費10.0元,由被告承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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