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張家口市宣化利民物業(yè)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張家口市宣化區(qū)。
法定代表人:王永華,該公司副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陳金根,男,該公司法務科科長。
委托代理人:袁麗亞,女,該公司法務科科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孫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業(yè),住張家口市。
委托代理人:劉志艷,河北鼎諾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認為,原審原告孫某某在原審起訴中有兩個被告,其中有張家口市大福世邦物業(yè)服務有限責任公司,對該被告你院在判決中沒有列,也沒有說明原因,屬于遺漏當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張家口市宣化區(qū)人民法院(2016)冀0705民初1570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fā)回張家口市宣化區(qū)人民法院重審。
上訴人張家口市宣化利民物業(yè)服務有限責任公司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各10元予以退回。
審 判 長 王艷龍 審 判 員 牟 鍵 代理審判員 趙 亮
書記員:常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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