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家口市橋東區(qū)海波建筑器材租賃站,住所地張家口市橋東區(qū)姚家莊鎮(zhèn)小辛莊村。經(jīng)營者:徐海波,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張家口市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訴訟委托代理人:孫立賀,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張家口市橋東區(qū)海波建筑器材租賃站職工,住所地張家口市經(jīng)開區(qū)。訴訟委托代理人:黃志萍,河北鼎諾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楊國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原北京匯嘉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業(yè)務員,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區(qū)。被告:楊某某,男,1966年8月26日,漢族,張家口市橋東區(qū)海波建筑器材租賃站,住所地北京市門頭溝區(qū)。被告:北京匯嘉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同被告楊某某住址。法定代表人:楊某某,經(jīng)理。以上二被告訴訟委托代理人:于愛軍,北京金洋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海波租賃站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給付尚拖欠的租金454012.58元及按照每日5‰所拖欠租金自2018年8月1日開始至實際給付日止的違約金(至起訴日已61292元);2.訴訟費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原、被告因租賃合同糾紛分別于2018年2月9日、6月25日簽訂了《協(xié)議書》和《補充協(xié)議書》,針對被告拖欠原告租賃費及未退還物品做了詳細的約定。補充協(xié)議明確約定尚欠租賃費454012.58元于當年7月30日前付清,未退還鋼管31525.5米、扣件17171套繼續(xù)計算租賃費,被告楊某某與匯嘉公司對此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如不按協(xié)議履行義務,則按照原合同約定的違約條款計算利息。然而,被告仍未履行給付欠款的義務。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請求判如所請!被告辯稱:一、對本案原告提及的被告欠付租賃費454012.58元的相關事實予以認可。二、對本案原告提出的所謂上述欠款的利息61292元(利息按照日千分之五以454012.58元為基數(shù),從2018年8月1日起暫計至起訴之日)訴求的意見:1、因為本案性質為租賃費欠款,而非借貸所產(chǎn)生的利息,故《協(xié)議書》、《補償協(xié)議書》及原告訴求中提及的利息,應界定為違約金。2、該違約金約定過高,懇請法院依職權予以調低違約金,建議按每日至多95元來確定違約金的數(shù)額。第一,依據(jù)原告與被告北京匯嘉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所簽的《租賃合同》的約定,每日被告支付的租賃費為470.449元(其中鋼管每日租金為326.98元,扣件每日為143.469元),按照腳手架租賃行規(guī)(及合同),租賃周期每年按246天計算,被告每年支付原告租賃費共計115730.45元。如果以365天作為自然年計算,則每天的租賃費為317.06元。而依據(jù)原告所主張的每日千分之五的違約金來計算,則每日的違約金為2270元。明顯高于每日的設備租賃費317元。第二,依據(jù)最高法院的有關違約金約定的相關司法解釋,違約金雙方對違約責任的約定,具有補償違約損失及違約懲罰的雙重性質,但不能作為牟利的手段,原則上違約金不能超過實際損失的30%。本案中計算為每日95元(317元的30%)。每年為34711元,也超過了銀行同期貸款利率6%的財務損失費用(27240.75元),如此確定違約金符合公平原則。第三,基于上述原因,建議違約金按每日至多不超過95元來酌定(或表述為日租金的30%酌定為違約金)。三、本案中,被告拖欠原告租賃費系不可抗力所致,非被告主觀故意。涉案的租賃物用于紅星美凱龍項目,該工程的投資方因資金問題無法支付總包施工費,這也直接導致了我方作為裝飾分包無力繼續(xù)墊資(我方在無法取得施工款的情況下,己墊資近千萬元)施工。無施工的情況下本來可以退還原告租賃物,但因租賃物的特殊性,一旦撤下租賃物,己裝修的部分會受到破壞,故不得已繼續(xù)使用租賃物,即使如此,被告仍然積極面對,主動于今年春節(jié)前借款向原告歸還了10余萬元,并積極與原告協(xié)商還款時間,原計劃涉案裝修工程在今年年中可以資金到位并啟動,但由于開發(fā)商的原因又擱置未動,致使還款協(xié)議無法履行。需要強調的是,被告楊某某本人并非合同責任的主體和承擔者,但為了表示其還款的誠意,楊某某主動提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充分體現(xiàn)了被告的還款的責任心,希望法院在違約金的酌定上予以充分考慮,也希望原告能體諒被告的處境,公平妥善的處理好此糾紛。本案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本案的爭議焦點:1.本案各被告的訴訟地位,即本案被告間的相互關系,在此項債務中的主、從地位及責任形式?2.原告的債權范圍、種類及其金額?針對以上爭點,原告向本院提供證據(jù)如下:1.原告為甲方與被告匯嘉公司為乙方,被告楊國勝為代理人簽訂的《租賃合同》。合同涉訴內容有:“一、租賃押金及結算方式2甲方按月份向乙方提供租賃計算單(一式兩份),依法在七日內經(jīng)校對簽字后返還乙方一份計算單,乙方在5日內仍未將計算單返回,視為乙方已經(jīng)認可。乙方每月十日前到甲方處結清上月租賃費,租賃結束時,一次付清所發(fā)生的租賃修理費,乙方不按規(guī)定付款,甲方因催要款而發(fā)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欠款不付,超過十天,乙方按天支付甲方千分之五的滯納金,直至結清時為止。”該租賃合同在首部租賃單位欄處書寫北京麗貝亞裝飾公司的字樣,并加蓋了該公司的一枚條形章,章面文字為“北京麗貝亞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張家口冀閩建材城B區(qū)裝飾工程項目部函件往來專用章簽訂經(jīng)濟合同無效”,在尾部由被告楊國勝在代理人攔下簽名,加蓋了被告北京匯嘉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章。2.原告(甲方)、被告楊國勝(乙方)、被告匯嘉公司(丙方)、被告楊某某(丁方)于2018年2月9日簽訂的《協(xié)議書》,該協(xié)議書內容為:乙方楊國勝掛靠在北京麗貝亞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張家口秀林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建設的紅星美凱龍工程,并于2013年8月2日與甲方簽訂租賃合同,北京麗貝亞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向甲方租賃建筑器材,后由于北京麗貝亞建筑裝飾公司拖欠租賃費,甲方將乙方、丙方、及北京麗貝亞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起訴至張家口市橋東區(qū)人民法院?,F(xiàn)經(jīng)甲、乙、丙、丁四方協(xié)商,達成如下協(xié)議:(1)經(jīng)甲、乙雙方對賬,確認截止2017年11月15日乙方尚欠甲方租賃費531142.58元;未退貨物鋼管315255米、扣件17171套。(2)因工程未完工,上述租賃費僅計算到2017年11月15日,原合同繼續(xù)履行,未退貨物繼續(xù)計算租費,(自2018年3月15日)直至退還之日止,按合同約定賠償。(3)乙方承諾于2018年2月10日前償還甲方欠款107130元(此筆款項按時履行后,甲方則向張家口市橋東區(qū)人民法院撤回起訴),剩余租賃費424012.58元于2018年3月15日至2018年5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丙方、丁方為乙方的付款義務提供連帶擔保責任;擔保期限2年。(4)如乙方未按本協(xié)議約定履行還款義務,則按照原合同約定的違約付款計算利息。(5)原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就后續(xù)產(chǎn)生的租賃費,乙、丙、丁均同意繼續(xù)承擔付款義務?!?.與上述協(xié)議書相同的當事人,以相同的地位于2018年6月25日簽訂的《補充協(xié)議書》,該協(xié)議書涉訴內容如下:乙方楊國勝掛靠在北京麗貝亞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張家口秀林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建設的紅星美凱龍工程,并于2013年8月2日與甲方簽訂租賃合同,北京麗貝亞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向甲方租賃建筑器材,后由于北京麗貝亞建筑裝飾公司拖欠租賃費,甲方將乙方、丙方、及北京麗貝亞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起訴至張家口市橋東區(qū)人民法院。協(xié)議各方于2018年2月9日簽訂了《協(xié)議書》,現(xiàn)各方就協(xié)議書的內容做如下補充:(1)經(jīng)甲、乙雙方對賬,確認截止2017年11月15日乙方尚欠甲方租賃費531142.58元;未退貨物鋼管315255米、扣件17171套。鑒于市場經(jīng)濟的變化,乙方自愿就2017年11月15日前的租賃費增加3萬元?!?)乙方于2018年2月10日前已償還甲方欠款107130元,剩余租賃費454012.58元于2018年7月30日前一次付清。丙方、丁方為乙方的付款義務提供連帶擔保責任,擔保期限2年。(4)如乙方未按本協(xié)議約定履行還款義務,則按照原合同約定的違約付款計算利息?!?)就后續(xù)產(chǎn)生的租賃費,乙、丙、丁均同意繼續(xù)承擔付款義務。其中一方或多方未簽字蓋章的,不影響協(xié)議的效力(甲方未簽字蓋章的除外)?!陨献C據(jù)經(jīng)被告楊某某及匯嘉公司質證無異議。但提出,楊國勝是匯嘉公司的采購人員,我公司和麗貝亞公司簽訂的代理施工合同,麗貝亞對我們進行技術指導和安全管理。楊國勝本人拿工資,其是簽訂合同的采購人員,和債務沒有太大的關系。對此,原告稱,涉案租賃物用于麗貝亞公司承接的紅星美凱龍的施工工程。在溝通過程中楊國勝其是實際施工人,由于匯嘉公司與麗貝亞公司存在合作關系,導致在租賃之初加蓋了匯嘉公司的公章。在后期的對賬中,將各方關系予以捋清,匯嘉公司作為了擔保人。本院認為,租賃合同簽訂時既在首部的承租單位欄書寫了北京麗貝亞裝飾公司的字樣,并加蓋了其函件往來專用章,雖然該章上注明“簽訂經(jīng)濟合同無效”,但是,從原被告其后兩次為該項糾紛而達成的協(xié)議中,均在首部強調了“乙方楊國勝掛靠在北京麗貝亞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張家口秀林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建設的紅星美凱龍工程,并于2013年8月2日與甲方簽訂租賃合同”,三被告在兩次協(xié)議時均未對被告楊國勝與麗貝亞系掛靠關系表示認同;而且,被告楊國勝在本次訴訟中,對此既未答辯,又拒不到庭,放棄了抗辯及質證的權利;被告匯嘉公司對是其公司借用麗貝亞公司的資質而承攬的紅星美凱龍裝飾工程的主張,并未能提供證據(jù)來推翻其在兩次協(xié)議中已認可是被告楊國勝掛靠麗貝亞公司的證據(jù)事實,故而其對楊國勝債務人地位的異議不能成立。兩次協(xié)議對此的證明力與《租賃合同》的比較,根據(jù)優(yōu)勢證據(jù)規(guī)則應予確認。
原告張家口市橋東區(qū)海波建筑材料租賃站(以下簡稱海波租賃站)與被告楊國勝、楊某某、北京匯嘉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匯嘉公司)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8年10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海波租賃站的經(jīng)營者徐海波及其訴訟委托代理人黃志萍,被告楊國勝、楊某某、匯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楊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從原告對提供的《租賃合同》、《協(xié)議書》、《補充協(xié)議書》的內容對比,被告楊國勝雖在租賃合同上簽名在代理人欄處,但從綜合判斷全部證據(jù)的情況下,其應是實際租賃人,即本案的主債務人;而被告匯嘉公司、楊某某是提供連帶保證責任的擔保人,應當是從債務人。被告楊國勝應當按照約定按時全面履行付款義務,否則應當依照約定承擔違約責任;被告匯嘉公司及楊某某亦應當按照應當履行擔保義務,否則乙方應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對到庭的二被告對違約金過高提出的抗辯,原告認可,并與被告方達成了按照年利率7.8%計算違約金的共識,本院認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〇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九十九條、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楊國勝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給付原告張家口市橋東區(qū)海波建筑器材租賃站尚拖欠的租賃費454012.58元,并應給付原告張家口市橋東區(qū)海波建筑器材租賃站自2018年8月1日始至本判決規(guī)定的給付期內的實際付清日止,按照年利率7.8%計算的相應違約金,至本判決落款日已為10328.79元(454012.58×7.8%÷12×3.5=10328.79元),本息合計已為464341.37元;二、被告北京匯嘉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及楊某某對此項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8266元,減半收取計4133元,由被告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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