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
張某某誠興擔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張某某市萬全縣孔家莊鎮(zhèn)全興路西。
法定代表人:史克誠,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麗華,
河北正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孫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張某某市萬全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田東升,
河北誠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
張某某誠興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擔保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孫某某追償權糾紛一案,不服張某某市萬全區(qū)人民法院(2015)萬商初字第18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本院認為,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且遺漏了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故,本案應發(fā)回重審。重審時應依法查清孫某某是否向王建暉借款,擔保公司是否依約替孫某某償還了王建暉的借款,是否應對本案主要證據(jù)進行司法鑒定。因王建暉是借款協(xié)議的債權人,為查清事實,應追加王建暉為本案當事人。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裁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裁定如下:
審判長 海延林
審判員 薛團梅
審判員 王萬軍
書記員: 張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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