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懷某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懷某縣。
負責人張志金,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索富強,該公司職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某某通泰運輸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張某某市橋西區(qū)。
法定代表人焦玉和,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張勇軍、賈鐵民,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某某,居民。
委托代理人鄭萬錄,河北經(jīng)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玉蓮,居民。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懷某支公司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尚義縣人民法院(2014)尚民初字第35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本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審判長 王少博
審判員 武建君
審判員 馬瑞云
書記員: 張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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