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某某鑫淼汽車修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萬全區(qū)新窯子村110國道路北。法定代表人:閆愛榮,總經(jīng)理。委托訴訟代理人:方義,河北京張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萬全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楊鳳恩(系楊某某弟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萬全區(qū)。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萬全縣宣平堡鄉(xiāng)新窯子村委會,住所地萬全區(qū)宣平堡鄉(xiāng)新窯子村。
鑫淼公司上訴請求: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一、二審費用由楊某某承擔。事實與理由:本案案情簡單,一審查明事實也正確,但一審法院卻不顧中院發(fā)回重審的要求,僅僅認為拆遷補償款涉及因租賃關系產(chǎn)生的財產(chǎn)所有權歸屬問題再次駁回了鑫淼公司的上訴請求,令人費解。楊某某辯稱,胡寶個人和我簽訂的租賃合同與鑫淼公司無關。按照合同約定,搬遷費給他,補償費給我?,F(xiàn)在我廠子里損壞的都有照片,我還要起訴對方,認可一審判決。鑫淼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分配鑫淼公司的拆遷補償款606592元;2.楊某某退還租賃保證金1萬元;由楊某某承擔本案訴訟費、保全費。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5年10月5日,被告楊某某與胡寶簽訂了土地租賃協(xié)議,約定被告楊某某將位于張某某市萬全區(qū)(原萬全縣北大院一處以年租金95000元的價格租賃給胡寶,租賃期為一年。2015年底,因修建張呼鐵路需要,政策性要求拆遷沿線附近的房屋,被告楊某某與胡寶簽訂的土地租賃協(xié)議中涉及的土地及房屋也在拆遷范圍內(nèi)。政府有關部門委托張某某張垣資產(chǎn)評估有限責任公司對該土地上的建(構)筑物及地上附著物、搬遷過程中涉及的其他物資搬遷費用及其他費用進行了司法評估,評估結果:1、建(構)筑物及地上附著物——楊某某,評估價值1,325,937.00元(包括1.修理車間1,215,966.00元;2.庫房92,462.00元;3.小房8,497.00元;4.地溝9,012.00元。);2、搬遷過程中涉及的其他物資搬遷費用——張某某鑫淼汽車修理有限公司,評估價值10,570.00元;3、搬遷過程中涉及的其他費用486,051.00元,合計1,822,558.00元。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及原告提供的經(jīng)被告質(zhì)證無異議的土地租賃協(xié)議、張某某張垣資產(chǎn)評估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評估結果匯總表予以證實,足以認定。原告主張,2015年10月5日,其公司股東胡寶與被告楊某某簽訂了土地租賃協(xié)議,約定楊某某將位于萬全縣新窯子村110國道北大院一處有償租給胡寶。2015年底,因政策性拆遷,張某某張垣資產(chǎn)評估有限責任公司對該土地上的建(構)筑物及地上附著物、搬遷過程中涉及的其他物資搬遷費用及其他費用進行了司法評估,原告認為評估結果匯總表中只有修理車間1215966元屬于被告楊某某,剩余的606592元應當屬于原告公司所有,且被告已領取了1113000元的補償款,該房屋及原告公司早已拆遷完畢。提供原告的公司章程、土地租賃協(xié)議、評估結果匯總表,證明胡寶是公司的股東,持有股權40%,按照公司法的規(guī)定,必須要有公司的地址,胡寶以個人名義租賃土地房屋開辦公司是合法的。原、被告之間的補償款是合在一起評估的,按照評估表屬于原告方的有第二大項和第三大項,第二項中有原告公司的補償款10570元,搬遷過程中涉及的其他費用有486051元,匯總表中的庫房、小房、地溝拆遷補償款應該歸原告所有,計算時計算在第一大項中了,也就是說應給付被告的補償款,應扣除庫房、小房、地溝的補償款。經(jīng)質(zhì)證,被告對公司章程的真實性不認可,認為章程系原告公司自己確認的,按照法律規(guī)定公司章程應該在工商局備案登記,并主張因胡寶沒有以其公司的名義,也沒有公司的委托手續(xù),與被告簽訂租賃合同,不能構成代理關系,即使是公司與被告簽訂土地租賃協(xié)議,也必須是以其公司的名義簽訂,原告提供的證據(jù)不能證明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租賃關系。對土地租賃協(xié)議的真實性認可,但主張原告提供的租賃協(xié)議恰只能證明了被告與胡寶實際簽訂了協(xié)議,與原告無關。對原告提供的評估結果匯總表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與原告主張的法律關系沒有關聯(lián)性。評估報告的評估方及被評估方的相對性來說,本次評估針對的是被告楊某某,沒有針對本案原告;從項目來看,第一項沒有爭議,第二項來看,僅使用了原告的名稱,該費用應當依據(jù)雙方約定處理,因為在租賃合同(期限為2015年10月5日至2016年10月5日),在拆遷協(xié)議簽訂時,租賃協(xié)議還有三個月就到期,在拆遷時被告與征收單位進行了協(xié)商,協(xié)商內(nèi)容是要求征收單位在胡寶的合同履行中不進行拆遷,在租賃合同履行完畢后出現(xiàn)的其他問題,不應屬于承租方的共有財產(chǎn)。一審法院認為,原告提供的土地租賃協(xié)議和其公司的相關材料,可以證實原告的股東胡寶與被告楊某某簽訂土地租賃協(xié)議,胡寶與被告楊某某存在租賃關系。原告提供的評估匯總表,系鐵路建設征地,拆遷由張某某張恒資產(chǎn)評估有限責任公司對所涉財產(chǎn)作出評估報告,雙方所爭議的拆遷補償款,涉及因租賃關系產(chǎn)生的財產(chǎn)所有權歸屬問題,故原告以共有關系,依評估匯總表要求分配拆遷補償款606592元,證據(jù)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駁回原告張某某鑫淼汽車修理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9865元,保全費3600元,共計13465元,由原告張某某鑫淼汽車修理有限公司負擔。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jù)。二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審一致。
上訴人張某某鑫淼汽車修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淼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楊某某、萬全縣宣平堡鄉(xiāng)新窯子村委會(以下簡稱新窯子村委會)共有糾紛一案,由河北省張某某市萬全區(qū)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0729民初603號民事判決書,鑫淼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2016)冀07民終2069號民事裁定書,裁定發(fā)回張某某市萬全區(qū)人民法院重審。張某某市萬全區(qū)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0729民初628號民事判決后,鑫淼公司不服,再次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鑫淼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閆愛榮及委托訴訟代理人方義、被上訴人楊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鳳恩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chǎn)停業(yè)損失的補償,按征收房屋造成的實際財產(chǎn)損失進行補償。生產(chǎn)經(jīng)營者依法承租房屋進行生產(chǎn)經(jīng)營且租賃合同未到期所承租的房屋被征收的,其停產(chǎn)停業(yè)損失補償費應當依照生產(chǎn)經(jīng)營者與被征收人的約定分配。本案中,胡寶作為鑫淼公司的股東代表鑫淼公司與楊某某簽訂租賃協(xié)議,協(xié)議中第九項補充條款寫明“乙方的公司整體搬遷費歸乙方所有”,在張某某張垣資產(chǎn)評估有限責任公司的評估表中亦注明被評估方為楊某某和鑫淼公司,故可以認定該土地租賃協(xié)議的承租方為鑫淼公司。鑫淼公司在承租房屋過程中因自身的經(jīng)營建設行為等已經(jīng)與出租方楊某某形成共有關系,承租房屋被征收給鑫淼公司造成了損失,鑫淼公司作為被征收房屋的承租方有權取得被征收房屋的拆遷補償款,但應遵照河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補償辦法)以及與楊某某簽訂的租賃協(xié)議確定具體金額。根據(jù)補償辦法的規(guī)定,“停產(chǎn)停業(yè)損失補償費應當依照生產(chǎn)經(jīng)營者與被征收人的約定分配”,根據(jù)租賃協(xié)議第四條“合同生效后,乙方必須在甲方的同意下,在甲方的土地上建設乙方所需的房屋,建成后房屋產(chǎn)權歸甲方所有,如遇國家規(guī)劃占用,乙方無條件搬走,地上所有建筑物歸甲方,所有搬遷補償費歸甲方所有”和第九條“乙方的公司整體搬遷費歸乙方所有”可知,建(構)筑物及地上附著物應歸楊某某所有,由此產(chǎn)生的拆遷補償費用亦應歸楊某某所有,鑫淼公司認為應取得庫房補償款92462元、小房8497元、地溝9012元〔見評估結果匯總表第1項:建(構)筑物及地上附著物——楊某某明細〕的主張不予支持。從鑫淼公司的第一項訴求中剔除以上金額,鑫淼公司應得的房屋拆遷補償款應為496621元(即評估結果匯總表中第2項與第3項之和)。鑫淼公司主張楊某某退還租賃押金10000元,因本案為共有糾紛,不屬于本案審理范圍,故不予處理,鑫淼公司可另案起訴主張該權利。綜上所述,鑫淼公司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張某某市萬全區(qū)人民法院(2017)冀0729民初628號民事判決;二、楊某某應給付張某某鑫淼汽車修理有限公司房屋拆遷補償款496621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付清。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9865元、保全費3600元,由張某某鑫淼汽車修理有限公司負擔受理費3000元,保全費1080元,楊某某負擔受理費6865元,保全費252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9865元,由張某某鑫淼汽車修理有限公司負擔3000元,楊某某負擔6865元。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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