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
原告陳某某(暨原告張某某委托代理人)。
被告黃某某。
被告唐山海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志軍,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趙先平,河北實同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芳芳,河北實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洪波,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孫迎春,該公司員工。
委托代理人張偉靜,該公司員工。
原告陳某某、張某某與被告黃某某、唐山海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胡曉磊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某某(暨原告張某某委托代理人),被告唐山海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芳芳,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孫迎春、張偉靜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黃某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12月23日11時20分許,陳浩駕駛冀B×××××號小型轎車沿唐曹高速公路唐山方向逆向行駛至61公里加600米處時,與超速行駛的被告黃某某駕駛的冀B×××××號小型轎車相撞,造成陳浩死亡,冀B×××××號車乘車人葛春暉死亡,冀B×××××號車司機黃某某、乘車人段成虎、HeidurpourHossein(伊朗籍)、YoussefiMohammadABAD(伊朗籍)受傷,兩車受損及高速路產(chǎn)受損的交通事故。唐山市曹妃甸區(qū)公安交通警察支隊唐曹高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陳浩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八十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負事故主要責任;黃某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負事故次要責任;葛春暉、段成虎、HeidurpourHossein、YoussefiMohammadABAD、唐曹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無事故責任。
死者陳浩系原告陳某某、張某某之子。其生前住所地為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區(qū)韓前街南廠東門工房2排9號,系城鎮(zhèn)居民。
事故發(fā)生后,陳浩在唐山市曹妃甸區(qū)醫(yī)院進行搶救。原告陳某某、張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損失為:搶救費3129.99元,死亡賠償金項下?lián)p失644860元(含死亡賠償金482820元,張某某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162040元),喪葬費23119.5元,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誤工費595.26元(66.14元/天×3人×3天),交通費800元,住宿費900元(100元/天×3人×3天),酒精檢測費400元,尸體檢驗費1000元,合計674804.75元。
被告唐山海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冀B×××××號車車輛所有人,被告黃某某系該公司雇傭的司機。該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交強險賠償限額為122000元,其中醫(yī)療費用限額1萬元,死亡傷殘限額為11萬元,財產(chǎn)損失限額為2000元。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金額為50萬元,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不計免賠率。此次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
另查明,此次交通事故造成乘車人葛春暉死亡,葛春暉親屬亦對本案三被告起訴。本院核定葛春暉親屬合理損失為:搶救費2833.09元,死亡賠償金482820元,喪葬費23119.5元,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誤工費595.26元(66.14元/天×3人×3天),交通費800元,住宿費900元(100元/天×3人×3天),酒精檢測費400元,尸體檢驗費1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合計532467.85元。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jù)證實:
1、發(fā)生此次交通事故的事實及責任有唐山市曹妃甸區(qū)公安交通警察支隊唐曹高速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實。
2、冀B×××××號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有保險單證實。
3、陳浩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死亡有唐山市公安局劉屯派出所戶口注銷證明、唐山市曹妃甸區(qū)醫(yī)院死亡證明及唐山市人民檢察院尸體鑒定報告書證實。
4、陳浩搶救費有唐山市曹妃甸區(qū)醫(yī)院門診費票據(jù)證實;酒精檢測費、尸體檢驗費有相關(guān)票據(jù)證實。
5、死者陳浩的家庭人員狀況及親屬關(guān)系有身份證、戶口簿、戶籍證明、唐山市公安局劉屯派出所出具的親屬關(guān)系證明證實。
6、陳浩在城鎮(zhèn)居住有身份證、戶口簿證實。
7、其他事實有原、被告的陳述及本院(2016)冀0209民初1111號民事判決書證實。
本院認為,公民合法的民事權(quán)益受法律保護。唐山市曹妃甸區(qū)公安交通警察支隊唐曹高速大隊對此次交通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事實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納。被告黃某某負此次交通事故次要責任,被告唐山海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為其雇主,應對二原告損失承擔30%賠償責任。因冀B×××××號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二原告的損失應先由該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承擔賠償責任,二原告損失超出交強險限額的部分,由該被告保險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金額范圍按照承保車輛承擔的賠償責任比例承擔。
二原告能夠舉證證明死者陳浩生前住所地為城鎮(zhèn),對其按照河北省2015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數(shù)據(jù)中城鎮(zhèn)居民年可支配收入計算死亡賠償金本院予以支持。我國女性法定退休年齡為50周歲,男性為60周歲,原告張某某在事故發(fā)生時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原告陳某某事故發(fā)生時并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原告張某某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本院參照河北省2015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數(shù)據(jù)中城鎮(zhèn)居民年可支配收入計算。親屬處理喪葬事宜誤工費參照河北省2015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鎮(zhèn)居民標準3人3天計算。住宿費酌定給付3人3天,按照100元/天計算。交通費本院酌定給付800元。陳浩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死亡,但負事故主要責任,結(jié)合精神損害賠償諸因素,本院酌定給付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酒精檢測費、尸體檢驗費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該損失由被告唐山海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賠償責任比例承擔。
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冀B×××××號車駕駛員陳浩及乘車人葛春暉死亡,為維護公民合法權(quán)益、體現(xiàn)公平原則,冀B×××××號車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萬元,由原告陳某某、張某某與葛春暉親屬按損失比例分得,本案二原告分得62314.02元,葛春暉親屬分得47685.98元。二原告的損失以本院核定為準,訴請超出部分,理據(jù)不足,不予支持。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三款、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確定侵權(quán)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第十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在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賠償原告陳某某、張某某3129.99元;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賠償原告陳某某、張某某62314.02元;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保險金額賠償原告陳某某、張某某188388.22元,合計253832.23元。
二、被告唐山海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賠償原告葛云飛、劉亞芬420元。
上述一、二項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給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適用簡易程序,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484元,原告陳某某、張某某負擔777元,被告唐山海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707元,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供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胡曉磊
書記員:石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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