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農民。
委托代理人:程昧勇,河北正雄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葛某某。
被告:吉林眾越物流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吉林市吉林經濟開發(fā)區(qū)吉孤公路480號。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第一營銷服務部。
地址:吉林省吉林市吉林大街165號。
本院在審理原告張某某訴被告葛某某、吉林眾越物流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第一營銷服務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中,原告張某某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張某某申請撤訴,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張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張某某負擔。
代理審判員 李京京
書記員:白若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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