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石家莊市橋西區(qū)。
委托代理人姚成勝,河北世紀鴻業(y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石家莊市新華區(qū)。
委托代理人王亞弟,河北九之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何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姚成勝、被告何某某委托代理人王亞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張某某訴稱,2017年7月25日被告何某某以資金周轉(zhuǎn)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并約定20天內(nèi)歸還。次日原告通過銀行轉(zhuǎn)賬方式將1000000元出借給何某某。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該借款,被告均以無款為由拒絕歸還。請求判令被告歸還原告借款1000000元,資金占用費70000元(截止2018年10月15日),及自2018年10月16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至實際清償完畢之日止的資金占用費。
被告何某某辯稱,原、被告之間不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guān)系,被告從未給原告出具過借條,也從未向原告借過任何款項,更不存在20天償還的約定。被告確實于2017年7月26日收到過原告的轉(zhuǎn)賬1000000元,但該款系原告代表石家莊鵬暉勞務分包有限公司、被告代表榕港(晉州)工藝品有限公司收取的勞務保證金。被告在收到該保證金后,也按照榕港(晉州)工藝品有限公司的要求將該款及時打入公司賬戶內(nèi)。因此原告所訴不屬實,雙方不存在債權(quán)債務關(guān)系,應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張某某為支持自己的主張?zhí)峁┫嚓P(guān)證據(jù)如下:一、2017年7月25日“借條”一份,內(nèi)容為:今借到張某某現(xiàn)金1000000元(大寫:壹佰萬元整)。下有何某某簽名及時間。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個人賬戶明細,內(nèi)容為:客戶名張某某,交易日期2017年7月26日,支出1000000元,對方賬號62×××09,對方名稱何某某。三、2017年8月25日短信記錄一份,對方名稱為“何總”,內(nèi)容為向“何總”要款,“何總”答復“把賬號發(fā)過來”,“下周給你轉(zhuǎn)”。
針對原告的陳述和證據(jù),被告何某某辯稱:1、借條不是其本人所寫;2、自己收取張某某的1000000元系原告代表石家莊鵬暉勞務分包有限公司、被告代表榕港(晉州)工藝品有限公司收取的勞務保證金;3、短信記錄并不能證實“何總”與被告何某某之間屬父子關(guān)系。何某某提供的證據(jù)為:一、2016年11月20日“賽凡蒂二期工程施工合同”,發(fā)包人為榕港(晉州)工藝品有限公司(甲方),承包人為銅陵市皖江建設責任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乙方)。合同中有關(guān)于乙方向甲方繳納“履約保證金”的約定內(nèi)容。甲方法定代表人蓋章為“高鵬”,乙方為“馮士松”。二、2017年1月23日勞務分包合同,發(fā)包方為安徽銅陵皖江(甲方),承包方為石家莊鵬暉勞務分包有限公司(乙方)。合同內(nèi)容為乙方分包甲方河北賽凡蒂二期工程,合同第十條“合同保證金”約定內(nèi)容為:乙方進場后在澆筑墊層且甲方鋼材進場時,繳納保證金150萬元,4#樓主體封頂時,甲方全額退還,如施工過程中遇到春節(jié)而主體未封頂時,甲方必須全額予以退還。乙方委托代理人簽名為張某某。三、2017年7月21日合作施工協(xié)議,甲方為何某某,乙方為銅陵市皖江建設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合同第二條“合作方式”第三項內(nèi)容為“擴大勞務向甲方繳納人民幣100萬元,由甲方自行支配及退還”。下有何某某和乙方湯德水簽名。四、2017年7月26日委托書。委托方為榕港(晉州)工藝品有限公司,乙方為公司經(jīng)理何某某。委托內(nèi)容為:榕港(晉州)工藝品有限公司委托何某某代公司收取石家莊鵬暉勞務分包有限公司工程負責人張某某繳納的勞務保證金1000000元。下有榕港(晉州)工藝品有限公司公章。五、張家口銀行卡對賬單顯示,客戶名稱何某某,2017年7月26日匯款1000000元,未注明對方賬號及客戶名稱。六、2017年8月3日賬務說明,內(nèi)容為榕港(晉州)工藝品有限公司2017年7月26日收到張某某1000000元整,上述款項自2017年7月27日至8月3日均由該公司張家口銀行卡支出。下有公司公章和何某某簽名。七、2017年8月7日《監(jiān)理例會會議紀要》及簽到表,內(nèi)容為河北金城建筑工程監(jiān)理有限公司第五監(jiān)理部鮑新輝主持賽凡蒂二期工程監(jiān)理例會,會議簽到表顯示湯德水在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簽到處均簽名,同時施工單位簽名處有張某某簽名。八、2017年8月23日勞務分包結(jié)算單,張華平代表發(fā)包方銅陵市皖江建設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張某某代表承包方石家莊鵬暉勞務分包有限公司分別在晉州賽凡蒂二期結(jié)算單上簽名。九、民事起訴狀及應訴法律文書證實石家莊鵬暉勞務分包有限公司訴銅陵市皖江建設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銅陵市皖江建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由晉州市人民法院審理,起訴狀中石家莊鵬暉勞務分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為聶紅杰。
本案在訴訟過程中,原告張某某向本院提出財產(chǎn)保全的申請,要求查封或凍結(jié)被告何某某的銀行存款1080000元或同等價值的財產(chǎn),并提供擔保。本院依法作出(2018)冀0131民初3070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凍結(jié)何某某的銀行存款1080000元,并依法凍結(jié)了何某某的相關(guān)銀行存款1056889.15元。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的陳述,收到條,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個人賬戶明細,短信記錄,申請書,保單保函,民事裁定書,協(xié)助凍結(jié)存款通知書等證據(jù)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雖然被告何某某否認原告提供的借條屬其本人所寫,短信內(nèi)容也不能證實“何總”與何某某之間的關(guān)系,但原告農(nóng)業(yè)銀行個人賬戶明細及何某某的陳述可證實何某某確實已收到原告現(xiàn)金1000000元,何某某辯稱收取張某某的1000000元系代榕港(晉州)工藝品有限公司收取的石家莊鵬暉勞務分包有限公司的勞務保證金,張某某否認,何某某所提供證據(jù)僅可證實榕港(晉州)工藝品有限公司與銅陵市皖江建設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存在承包關(guān)系,石家莊鵬暉勞務分包有限公司與銅陵市皖江建設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銅陵市皖江建設有限公司存在勞務分包關(guān)系,張某某系石家莊鵬暉勞務分包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某某系榕港(晉州)工藝品有限公司經(jīng)理,并由合同的承包方向各自的發(fā)包方繳納保證金,并未顯示榕港(晉州)工藝品有限公司或何某某與石家莊鵬暉勞務分包有限公司或張某某個人之間涉及保證金問題,何某某也未提供證據(jù)證實銅陵市皖江建設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委托其代為收取保證金,鑒于何某某是榕港(晉州)工藝品有限公司經(jīng)理,其所提供的委托書及賬務說明在證據(jù)分類上應屬于當事人陳述,需由其他證據(jù)予以佐證,而何某某提供的其他證據(jù)并不能佐證所收原告1000000元是代公司收取的石家莊鵬暉勞務分包有限公司的保證金,故何某某上述辯解本院不予采信,其所收到的張某某現(xiàn)金1000000元宜認定為借款。張某某所提供證據(jù)也不能確定原被告之間存在還款日期和資金占用費及利息的約定,故其要求何某某資金占用費的請求不予支持,利息可自原告明確的要求還款之日即起訴之日2018年10月30日起至借款實際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6%計息。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被告何某某給付原告張某某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0月30日起至借款實際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6%計息);
二、駁回原告張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430元,減半收取7215,保全費5000元,共計12215元,由原告張某某負擔2215元,被告何某某負擔10000元。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楊新華
書記員: 齊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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