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南崗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傳輝,黑龍江學院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單立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克山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關(guān)維君,黑龍江飛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齊齊哈爾齊融擔保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齊齊哈爾市東市場小區(qū)18號樓。
法定代表人:王曉燕,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國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該公司員工,住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龍沙區(qū)。
上訴人張某某因與被上訴人單立波、齊齊哈爾齊融擔保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齊融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黑龍江省克山縣人民法院(2017)黑0229民初74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張某某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遞交申請書一份,認為潘峰是齊融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潘峰控制齊融公司期間,齊融公司以民間借貸、擔保、轉(zhuǎn)讓債權(quán)等形式吸收了大量社會資金。2017年9月,齊齊哈爾市公安局建華分局對齊融公司及潘峰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案進行立案偵查,并于2017年9月15日對潘峰采取了取保候?qū)彺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關(guān)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第二款“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或者執(zhí)行過程中,發(fā)現(xiàn)有非法集資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或者中止執(zhí)行,并及時將有關(guān)材料移送公安機關(guān)或者檢察機關(guān)?!睘榇耍暾垖?4起案件移送齊齊哈爾市公安局建華分局。對于該申請,因潘峰既不是本案被告齊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亦不是該公司的股東,與該案沒有法律上的聯(lián)系,無法確認其犯罪行為與該案的關(guān)聯(lián)性,故對該申請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六條、《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齊齊哈爾齊融擔保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單立波借款本金400,000.00元;二、齊齊哈爾齊融擔保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以借款本金400,000.00元為基數(shù),自2017年5月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12%的年利率,向單立波支付利息;三、張某某對齊齊哈爾齊融擔保有限責任公司的上述債務在其抽逃資金14,500.000.00元范圍內(nèi)承擔補充賠償責任。二審案件受理費7,300.00元,保全費2,520.00元,由齊齊哈爾齊融擔保有限責任公司負擔,張某某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審判長 孫世明
審判員 孫憲軍
審判員 翟銅城
審判員 劉玉林
審判員 董銘
書記員: 何佳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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