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張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龍沙區(qū),現(xiàn)住黑龍江省綏芬河市西城區(qū)。
委托代理人:趙志剛,北京公元博景泓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北京五洲順達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qū)雅寶路10號16層1603室。
法定代表人:鄧玉龍,該公司經(jīng)理。
再審申請人張某某因與被申請人北京五洲順達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運輸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冀10民終91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jié)。
本院認為,張某某的再審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零六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審;
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zhí)行。
審 判 長 李京山 代理審判員 習(xí) 靜 代理審判員 葛 琳
書記員:尹明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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