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陽原縣。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素花、武江,河北冀北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屈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陽原縣。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陽原縣。
張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歸還欠原告國產(chǎn)蘭肷皮褥款42290元及遲延履行利息;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被告開辦瑞強皮草收購各種皮貨。在2011年5月24日被告向原告收購國產(chǎn)蘭肷皮褥,價格為每條210元的136條、價格為每條190元的45條、價格為每條140元的37條,共計價款42290元。被告給原告出具了收貨收據(jù)。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結算,被告至今未給結算。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屈強未提交答辯意見。王某某認可原告所訴的事實及欠貨款金額。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被告任強與王某某為夫妻關系。2011年5月24日,被告向原告收購國產(chǎn)蘭肷皮褥,其中價格為每條210元的皮褥136條、價格為每條190元的皮褥45條、價格為每條140元的皮褥37條,共計貨款42290元,被告為原告出具了收貨收條。被告收貨后至今未向原告支付貨款。上述認定事實,有原告提供的收貨收條1份、原告及王某某陳述等證據(jù)證實。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屈強、王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武江、被告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屈強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合法的買賣合同關系受法律保護。本案根據(jù)原告提供的收貨收條及原告與被告王某某的陳述,可以認定原告與被告屈強、王某某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明確,合法有效?,F(xiàn)原告要求被告給付貨款,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被告遲延支付貨款,應從立案之日起至貨款實際給付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遲延給付貨款利息的訴訟請求,與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屈強、王某某系夫妻關系,對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共同經(jīng)營皮草生意時所欠貨款應當共同償還。被告屈強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應視為是對其訴訟權利的放棄,本案依法缺席判決。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六十二條第(四)項、第一百五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屈強、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張某某貨款人民幣42290元及該款自2018年5月17日起至貨款實際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28.62元,由被告屈強、王某某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貴斌
書記員:孫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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