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莊市裕華區(qū)。
委托代理人高超,河北勤有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潘歲國,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潘歲國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陳慧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高超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潘歲國經(jīng)本院依法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8月11日,原被告雙方簽訂《借款協(xié)議》,約定原告向被告出借本金3萬元,被告每月償還利息165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8月11日至2015年11月10日,借款到期后一次性償還全部本息,并約定若被告未按時足額還款,應向原告支付罰息及逾期違約金,罰息按照借款本金數(shù)額的萬分之五計算,每日單獨計算,累計到被告實際還款之日止。被告同意扣除并支付應由其支付給北京億泰惠咨詢服務有限公司石家莊分公司的服務費、咨詢費、管理費后原告將剩余款項支付到被告專用賬戶。被告以自有東風雪鐵龍牌冀A×××××汽車作為抵押物,原被告雙方委托北京億泰惠咨詢服務有限公司石家莊分公司辦理相關(guān)擔保抵押手續(xù)事宜,原告委托北京億泰惠咨詢服務有限公司石家莊分公司代為接受被告的車輛抵押,由該公司作為抵押權(quán)人,在適當?shù)臅r候為原告利益實現(xiàn)抵押權(quán),用于支付被告所應向原告償還的款項。同日被告與北京億泰惠咨詢服務有限公司石家莊分公司簽訂了《車輛抵押合同》、《信用咨詢及管理服務協(xié)議》,并辦理了車輛抵押登記手續(xù)。合同簽訂后原告扣除代被告支付的服務費1035元,利息165元后,于2015年8月11日將余款28800元打入被告賬戶。被告在2015年9月10日、10月10日、11月10日分別向原告支付利息165元。
以上事實有借款協(xié)議及庭審筆錄等證據(jù)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借款人應按約定向出借人償還借款。原被告雙方協(xié)商一致簽訂借款協(xié)議,借款期限三個月,原告按照約定向被告實際支付了相應款項,借款到期后被告應向原告償還借款。原告請求被告償還借款本金3萬元的主張,本院予以支持。借款協(xié)議中約定的罰息和逾期違約金超過法律規(guī)定,庭審中原告主張按年利率24%支付罰息和逾期違約金,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雙方簽訂借款協(xié)議時選擇了先息后本方式,每月10日還息,借款當日扣除了一個月的利息165元,借款協(xié)議簽訂后,被告又向原告支付了三個月的利息,故被告應支付原告的罰息和逾期利息中應扣除165元。被告根據(jù)借款協(xié)議約定與北京億泰惠咨詢服務有限公司石家莊分公司辦理了車輛的抵押登記手續(xù),原告有權(quán)對東風雪鐵龍牌冀A×××××汽車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quán),對原告的該項主張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放棄了舉證、質(zhì)證等法律賦予當事人的訴訟權(quán)利。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潘歲國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償還原告張某某借款本金3萬元及罰息、逾期利息(罰息、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24%計算自2015年11月11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給付之日止,并扣除已支付的165元);
二、原告張某某對被告潘歲國名下的東風雪鐵龍牌冀A×××××車輛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quán)。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67元,減半收取283.5元,由被告潘歲國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nèi)預交上訴費567元(收款單位: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62×××47,開戶銀行:河北銀行華興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陳 慧
書記員:習雅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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