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永生,男,現(xiàn)住富裕縣。
委托代理人趙杰,黑龍江弘義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某,男,現(xiàn)住富??h。
委托代理人趙杰,黑龍江弘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趙某某,男,現(xiàn)住富??h。
被告王某,,女,現(xiàn)住富裕縣。
被告趙某合,男,現(xiàn)住富??h。
原告姜永生、張某與被告趙某某、王某、趙某合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趙麗君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姜永生、張某及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趙杰、被告趙某某、趙某合到庭、被告王某未到庭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二被告對此證據(jù)無異議,對原告出示的“合伙協(xié)議”予以認定。
2、借款合同一份,證實了2014年1月6日,通過原告張某借給被告趙某某人民幣100,000.00元,利息約定的是每日千分之八,共同借款人有趙某某、趙某合、黃某某的事實。
被告趙某某、趙某合質(zhì)證認為,沒有異議,借款屬實。
本院認為,二被告對此證據(jù)無異議,對原告出示的“借款合同”予以認定。
3、婚姻登記證明一份,證實了在趙某某和王某在婚姻存續(xù)期間向二原告借的款,所以被告王某是共同債務人,應當共同償還。
被告趙某某、趙某合質(zhì)證認為,沒異議,情況屬實。
本院認為,二被告對此證據(jù)無異議,對原告出示的“婚姻登記證明”予以認定。
被告趙某某、被告趙某合沒有提交證據(jù)。
根椐原告的舉證、被告的質(zhì)證及本院對上述證據(jù)的認證意見,本院確認本案事實如下:
2014年1月6日,案外人黃某某、被告趙某合、趙某某共同向原告姜永生、張某借款人民幣10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1個月,約定借款期滿后,每延期一天按借款金額的千分之八加收利息。2014年1月6日期間,被告趙某某和被告王某是夫妻關(guān)系。庭審前,原告將案外人黃某某撤回起訴?,F(xiàn)被告趙某某、王某、趙某合應當給付原告姜永生、張某借款本金人民幣100,000.00元,利息人民幣66,000.00元(自2014年2月6日起至2016年11月6日止),合計人民幣166,000.00元。
本院認為,合法的民間借貸受的法律保護。被告所欠原告的借款應當給付?;橐鲫P(guān)系存續(xù)期間的債務,一方有連帶清償?shù)呢熑巍kp方當事人有利息約定,雖然超過法律規(guī)定,但是原告按月利率2%主張利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的規(guī)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趙某某、王某、趙某合共同給付原告姜永生、張某借款本金人民幣100,000.00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
二、被告趙某某、王某、趙某合共同給付原告姜永生、張某利息人民幣66,000.00元(自2014年2月6日起至2016年11月6日止,共計33個月)。此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620.00元,減半收取1,810.00元;財產(chǎn)保全費1,320.00元,均由三被告趙某某、王某、趙某合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期滿后七日內(nèi)仍未交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趙麗君
書記員:霍慧舒 處理過的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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