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某
李樹強(河北宗典律師事務所)
龐某某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德支公司
杜躍存(河北浩翔律師事務所)
原告張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樹強,河北宗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龐某某。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德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保德縣東關(guān)鎮(zhèn)后坡。
負責人盧高平,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杜躍存,河北浩翔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龐某某、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德支公司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受理后,依法采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3月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樹強,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德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躍存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龐某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河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石家莊支隊鹿泉大隊作出的第1398020201500624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采信。按此認定書的認定,龐某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其他人無責任。作為肇事司機的龐某某應對此事故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原告提供的機動車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是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內(nèi)部作出的,原告依此主張車損15300元,符合實際情況,予以確認。原告主張的施救費2500元,是原告為施救其車輛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且有相應的證據(jù)證實,予以確認。原告為處理該事故確需支付一定的交通費,根據(jù)本案的實際情況確定該費用為400元。原告的上述損失共計18200元。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的規(guī)定、結(jié)合該事故的實際情況,確定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德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內(nèi)先行賠付給原告張某某2000元。根據(jù)龐某某負此事故全部責任的情況,被告龐某某尚應賠償給原告張某某16200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德支公司應按照肇事車輛投保的不計免賠商業(yè)三者險的約定在限額內(nèi)賠付給原告張某某16200元,其共應賠付給原告原告張某某1820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在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德支公司賠付給原告張某某18200元。
二、駁回原告張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70元、減半收取135元,法院專遞費100元,共計235元,由被告龐某某負擔85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德支公司負擔1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河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石家莊支隊鹿泉大隊作出的第1398020201500624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采信。按此認定書的認定,龐某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其他人無責任。作為肇事司機的龐某某應對此事故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原告提供的機動車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是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內(nèi)部作出的,原告依此主張車損15300元,符合實際情況,予以確認。原告主張的施救費2500元,是原告為施救其車輛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且有相應的證據(jù)證實,予以確認。原告為處理該事故確需支付一定的交通費,根據(jù)本案的實際情況確定該費用為400元。原告的上述損失共計18200元。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的規(guī)定、結(jié)合該事故的實際情況,確定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德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內(nèi)先行賠付給原告張某某2000元。根據(jù)龐某某負此事故全部責任的情況,被告龐某某尚應賠償給原告張某某16200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德支公司應按照肇事車輛投保的不計免賠商業(yè)三者險的約定在限額內(nèi)賠付給原告張某某16200元,其共應賠付給原告原告張某某1820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在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德支公司賠付給原告張某某18200元。
二、駁回原告張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70元、減半收取135元,法院專遞費100元,共計235元,由被告龐某某負擔85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德支公司負擔150元。
審判長:何海源
書記員:梁亦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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