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石家莊市長安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馮艷飛,系原告之妻。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鐘樓,河北東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民族,住平山縣。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張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8年11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馮艷飛、李鐘樓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張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給付原告貨款145055.36元;2、訴訟費由被告負擔。庭審中,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要求被告自2018年8月26日起至貨款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原告利息。事實和理由:2018年8月份,被告購買原告經(jīng)營的敬業(yè)生產(chǎn)的螺紋鋼若干,截止到2018年8月24日,尚欠原告貨款345055.36元,有欠款協(xié)議為證,按照欠款協(xié)議的約定,被告應在2018年8月26日下午還清欠款,后來被告給了200000元,余款至今未給付,多次索要無果,為此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規(guī)定提起訴訟,清法院公正判決。
被告張某未答辯。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08年,原告經(jīng)營敬業(yè)集團生產(chǎn)的螺紋鋼。2018年8月份,被告曾兩次購買原告螺紋鋼,均是先付貨款后發(fā)貨。2018年8月23日,被告再次要購買原告螺紋鋼,基于前兩次交易的互信,原告同意被告預付定金50000元,24日由原告將規(guī)格為32*9米的螺紋鋼42件送往被告指定的施工現(xiàn)場,共計95.424噸、單價為4140元噸,共計395055.36元。2018年8月23日,被告依約預付原告定金5萬元。2018年8月24日,原告依約將螺紋鋼運輸至被告指定的施工地點,但卸貨后未能給付原告貨款,當晚在原告處雙方簽訂《欠款協(xié)議》,內(nèi)容為被告購買原告敬業(yè)螺紋鋼95.424噸,貨款總額395055.36元,扣除預付款伍萬元,尚欠貨款現(xiàn)金345055.36元人民幣,2018年8月26日下午6點之前給付清原告。協(xié)議簽訂后,被告仍未依約定時間給付原告貨款。2018年9月份,被告給付原告貨款20萬元,剩余145055.36元一直未付?,F(xiàn)原告起訴至本院要求被告給付貨款及利息,承擔訴訟費。
以上事實有原告陳述、出庫單、借款協(xié)議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被告口頭約定螺紋鋼買賣合同,被告2018年8月23日預付了部分貨款,原告依約于8月24日向原告交付了貨物,雙方以實際行動履行了合同,本院認為雙方的買賣合同依法成立、買賣法律關系應予認定?,F(xiàn)被告在收到貨物后未及時按照約定支付全部貨款,且在原告的寬限時間內(nèi)仍未支付貨款,實屬違約行為、有違誠信原則,原告訴求被告給付剩余貨款依法有據(jù),應予支持。被告拖欠貨款的行為實質(zhì)上損害了原告的財產(chǎn)權益,給原告造成了損害,被告應自違約之日起即2018年8月27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付原告利息。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內(nèi),被告張某給付原告張某某貨款145055.36元;并自2018年8月27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付原告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200元,減半收取計1600元,由被告張某負擔。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霍文哲
書記員: 安夢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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