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趙某。
被告:趙某范某某人民政府,住所地:趙某范某某。
法定代表人:崔子安,該鎮(zhèn)鎮(zhèn)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領軍,河北長征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趙某范某某人民政府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經本院主持調解,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xié)議:
被告欠原告借款利息13000元,于2016年11月30日前付清。
其他事宜互不追究。
案件受理費133元,由原告負擔。
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本調解協(xié)議的內容,經雙方當事人在調解協(xié)議上簽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協(xié)議,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
審判員 馬志霞
書記員: 陳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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