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平山縣人,住本村。
委托代理人李曉飛,河北日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平山縣人,住本村。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李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曉飛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某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張新剛”與“張某某”系同一人。被告李某某先后于2015年4月25日、2015年6月18日、2015年7月15日分別向原告借款5000元、30000元、415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條,三張欠條分別記載了“借條今張新剛現(xiàn)金5000元整(伍仟元整)李某某2015.4.25”,“借條今借張新剛現(xiàn)金3萬元整(叁萬元整)李某某2015.6.18”,“借條今借張某某現(xiàn)金41500。(肆萬壹仟伍佰元整)借期一個月2015.7.15李某某”。借款到期后,被告拒絕支付,2017年4月,原告訴至法院。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陳述、借條等證據(jù)所證實。
本院認為,被告李某某借原告張某某76500元,事實清楚,有借條所證實,予以確認。關于利息,因前兩筆借款對借款期限和利息均未約定,應從起訴之日起按照同期同類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對于第三筆借款,因雙方約定了借期一個月,從借款期滿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為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李某某于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張某某借款76500元及利息(其中35000元的利息,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41500元的利息,自2015年8月15日起至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712.5元,公告費800元,由被告負擔,于判決書生效后三日內(nèi)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張興利 審判員 劉 偉 陪審員 霍建國
書記員:檀澤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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