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西城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周保民,北京市亞太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廣宇,北京市亞太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三河市勝川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開發(fā)區(qū)神威北大街376號鑫樂匯購物廣場一期商業(yè)街-E322B。法定代表人:劉強,執(zhí)行董事。被告:三河市樂某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開發(fā)區(qū)鑫樂匯購物廣場一期G幢1-2層G102躍。法定代表人:艾金龍,執(zhí)行董事。被告:王曉巖,男,漢族,住三河市。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三河市勝川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被告三河市樂某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王曉巖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原告張某某在本院依法送達交納訴訟費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內預交案件受理費。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三條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張某某撤回起訴處理。
審判員 蔡玉秀
書記員:張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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