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志峰
張某
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
康松(河北權智律師事務所)
原告張志峰,市民。
被告張某,市民。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所在地秦某某市海港區(qū)迎賓路92號,下簡稱保險公司。
代表人吳素霞,保險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康松,河北權智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志峰與被告張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由代理審判員盧山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于2015年1月2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志峰,被告張某,被告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康松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冀C×××××號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機動車商業(yè)保險,上述保險合同系合同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為有效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限內,被告保險公司所承保的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車輛損壞,原告負事故次要責任,被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事實清楚。故被告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張志峰財產(chǎn)損失賠償項下2000元,原告其余經(jīng)濟損失300元(2300元-2000元),冀C×××××號車方應依據(jù)事故責任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即賠償原告張志峰210元(300元×70%),同時冀C×××××號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并約定了不計免賠特約保險,故被告保險公司應在保險理賠限額內給付原告張志峰210元。綜上,被告保險公司應當給付原告張志峰賠償款共計2210元(2000元+210元),被告張某不再承擔賠償責任。故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 ?、第二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參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張志峰賠償款2210元。
二、駁回原告張志峰要求被告張某賠償經(jīng)濟損失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負擔2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秦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冀C×××××號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機動車商業(yè)保險,上述保險合同系合同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為有效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限內,被告保險公司所承保的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車輛損壞,原告負事故次要責任,被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事實清楚。故被告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張志峰財產(chǎn)損失賠償項下2000元,原告其余經(jīng)濟損失300元(2300元-2000元),冀C×××××號車方應依據(jù)事故責任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即賠償原告張志峰210元(300元×70%),同時冀C×××××號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并約定了不計免賠特約保險,故被告保險公司應在保險理賠限額內給付原告張志峰210元。綜上,被告保險公司應當給付原告張志峰賠償款共計2210元(2000元+210元),被告張某不再承擔賠償責任。故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 ?、第二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參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張志峰賠償款2210元。
二、駁回原告張志峰要求被告張某賠償經(jīng)濟損失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負擔25元。
審判長:盧山
書記員: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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