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聶某某。
委托代理人趙矗、郭林淵,河北和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某某。
委托代理人高志廷,河北高志廷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聶某某因與被上訴人張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南宮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118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聶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趙矗、郭林淵、被上訴人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高志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2014年9月19日,被告聶某某以投資清河縣張氏祠堂項目需要為由,從原告張某某處借現(xiàn)金440000元,并承諾2014年12月25日前一次性還清。被告聶某某為原告出具借條一張,其內(nèi)容為“今借張某某人民幣現(xiàn)金(440000.00)肆拾肆萬元整,于2014年12月25日前一次還清。借款人聶某某,2014年9月19日?!苯钘l上載有聶某某的身份證復印件。借款到期后,被告償還了本金20000元,剩余420000元至今未付。原告主張該借款已實際履行,有證人當庭作證。被告聶某某主張該筆借款屬于賭債,但沒有提供相關證據(jù)予以證實,且原告不予認可。被告提交的照片12張及清河縣公安局向舉報人聶某某出具的受案回執(zhí)等證據(jù)證明,與本案不具有關聯(lián)性。
原審認為,原告張某某與被告聶某某之間,已形成借貸關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原告張某某已向被告聶某某給付借款本金440000元,到期后,被告聶某某僅償還20000元,剩余的420000元被告聶某某未按照約定償還,屬于違約行為,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被告聶某某辯稱,該筆借款屬于賭債,但沒有提供相關證據(jù)予以證實?!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沒有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因此,被告聶某某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其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張某某要求被告聶某某償還借款本金420000元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條規(guī)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guī)定支付逾期利息?!北桓娉兄Z2014年12月25日前一次性還清原告借款,未能履行,屬于違約。被告聶某某應當自2014年12月26日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向原告張某某支付逾期利息。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被告聶某某于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張某某借款本金420000元及其2014年12月25日后的利息(自2014年12月26日起至判決確定還款之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7600元,訴前財產(chǎn)保全費2670元,共計10270元,由被告聶某某承擔。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的主要爭議焦點為雙方之間是合法的民間借貸關系還是張某某代聶某某償還賭債而形成債權債務關系。被上訴人張某某主張上訴人聶某某以投資清河張氏祠堂項目為由向其借款,并提交上訴人聶某某出具的借條、錄音及證人高某證言,擬證實其主張。上訴人聶某某主張其所出具的借條是因張某某代其償還賭債而形成,并提交參賭照片、清河縣公安局受案回執(zhí)、清河縣公安局出具的張某某涉嫌賭博犯罪的證明。全面、客觀地審核訴訟雙方提交的證據(jù),對照上訴人舉證證實張某某涉嫌賭博犯罪被清河縣公安局立案偵查及上網(wǎng)追逃的事實,結合本院到清河縣公安局調(diào)取的相關詢問(訊問)筆錄,并考慮引起進而導致張某某涉嫌賭博犯罪被上網(wǎng)追逃的事情經(jīng)過及其原由因素。分析張某某提交的證據(jù),可以得出:張某某提交的錄音證據(jù)中,聶某某雖然承認債務的存在,但雙方均未明確說明該債務的性質。張某某主張涉案44萬借款系現(xiàn)金交付,但44萬元數(shù)額較大,交易習慣中大額的款項往來通常會采用銀行轉賬方式支付。張某某雖提交了證人高某證言,但證人對借款數(shù)額不清楚,且稱當時未清點數(shù)額,與常理不符。據(jù)此,本院對于張某某所述形成出借事實的事由產(chǎn)生合理性懷疑,鑒于民間借貸與賭債之間均存在動用現(xiàn)金的情況,但欠款形成基礎事實理由不同。聶某某雖然為張某某出具了借條,但因對債務性質的合法性存在合理性懷疑,在卷現(xiàn)有證據(jù)的證明力無法判斷本案欠款形成的確定基礎。對此,應由負有舉證責任的張某某承擔其舉證不足以證明本案款項系民間借貸的不利后果,本院對被上訴人張某某的主張不予支持。張某某應進一步完善舉證責任并排除本案債務與賭博的關聯(lián)后可依法另行主張權利。
關于上訴人認為本案應以張某某涉嫌賭博犯罪的刑事案件審理結果為依據(jù),應當中止審理的主張,本院認為,張某某雖然涉嫌賭博犯罪,但本案審理確定的案件事實,與涉嫌構成賭博犯罪分別屬于不同法律事實的審查范圍,本案的審理不影響涉嫌賭博犯罪的認定,也不存在以賭博犯罪的審理結果為依據(jù),故上訴人中止審理的事由不成立?,F(xiàn)本院依照雙方所提交證據(jù)的證明力依法對本案作出裁判并無不當。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河北省南宮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1184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原審原告張某某的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7600元、訴前財產(chǎn)保全費267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7600元,由被上訴人張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鄧永勝 代理審判員 崔麗華 代理審判員 李智敏
書記員:劉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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