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固定職業(yè),住哈爾濱市道里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魏超,黑龍江恒金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職業(yè)不詳,住黑龍江省肇州縣。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職業(yè)不詳,住黑龍江省肇州縣。
張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李某某、李某某償還借款25000元。2、判令李某某、李某某按年利率6%的標準計付自2014年6月15日至全部借款償還之日止的利息。3、案件受理費由李某某、李某某承擔。事實與理由:李某某與李某某系夫妻關系,2014年5月10日,李某某向張某某借款25000元,張某某備齊借款后,由李某某取走并出具欠條,承諾借款期限為一個月。欠款到期后,張某某多次向李某某、李某某索要該款未果,故訴至法院。李某某、李某某未作答辯亦未向本院提交證據。張某某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對其提交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對于張某某提交的客戶簡易明細賬查詢單一份,該證據無法看出張某某匯款至何賬戶,無法證實與本案的關聯性,故對該證據,本院不予采信。對于張某某提交的微信截圖兩份,因微信名稱可自行備注,該微信號及昵稱無法證實微信的使用人系李某某,故對該證據,本院不予采信。對于張某某提交的視聽資料三份,無法證實被叫電話系李某某所使用,故對該證據,本院不予以采信。對于張某某提交的常住人口信息表,能夠證實李某某、李某某系夫妻關系,本院予以采信。對于張某某提交的報警記錄及欠條兩份,該組證據能夠證實李某某第一次出具欠條時未使用真名,張某某報警后,李某某重新向其出具欠條,雙方之間存在借款關系的事實,本院予以采信。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李某某與李某某系夫妻關系,2014年5月14日,李某某向張某某借款25000元,約定2014年6月14日還款,并出具欠條一份,簽名為李月梅。還款期限屆滿后,李某某未能償還欠款。2017年7月14日,張某某以李月梅非其真實姓名涉嫌詐騙為由報警,后李某某重新向張某某出具簽有其真實姓名的欠條,并將第一次出具的欠條作廢。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李某某、李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魏超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某某、李某某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張某某與李某某、李某某之間的民間借貸關系成立,李某某向張某某出具的欠條系其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李某某未依約履行還款義務,應承擔本案全部責任。李某某與李某某系夫妻關系,對于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共同債務應負有共同償還義務。故對張某某要求李某某、李某某償還借款的訴請,本院予以支持。對于張某某要求李某某、李某某按年利率6%的標準計付利息的訴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綜上所述,本院支持張某某的訴訟請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李某某、李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張某某借款本金25000元,并自2014年6月15日至實際給付欠款日按年利率6%的標準計付逾期利息。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25元,減半收取213元,由被告李某某、李某某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徐宏濱
書記員:殷慶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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