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農(nóng)民。
原告孫某甲。
法定代理人張某某,系原告孫某甲之母。
原告孫某乙。
法定代理人孫建建。
上述三
原告
委托代理人崔愛敏,山東正敏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齊某,農(nóng)民。
委托代理人梁彩鳳。
被告華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
。
負責人李敏,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趙萌,該公司職員。
原告張某某、孫某甲、孫某乙與被告齊某、華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華安滄州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孫某甲、孫某乙的委托代理人崔愛敏、被告齊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粱彩鳳、被告華安滄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趙萌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財產(chǎn)權依法受到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生命健康、財產(chǎn)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的規(guī)定:“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被告齊某駕駛的機動車輛與原告張某某駕駛電動車發(fā)生碰撞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駕駛人齊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孫某甲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告張某某、孫某乙無責任,定性合法準確,對該事故認定書原被告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因該案交通事故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故被告齊某方應承擔80%的賠償責任。冀J×××××車在被告華安滄州公司投保有交強險一份,故對于原告的損失,首先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超出交強險的部分,由被告齊某按照責任比例承擔。
原告張某某、孫某甲、孫某乙就在吳橋縣人民醫(yī)院所花醫(yī)藥費提供了合法有效的醫(yī)療費票據(jù),且與相應的住院病案、診斷證明、用藥清單等材料能夠相互印證,足以證實原告所花醫(yī)藥費確系因本案交通事故之損傷而產(chǎn)生的醫(yī)療費用,被告主張病歷取證費和專家會診費不應支持,原告主張的病歷取證費并非醫(yī)療費,專家會診費未提交正式的票據(jù),故對上述二筆費用本院不予支持。故對于原告主張的醫(yī)療費本院支持原告張某某15740.09元,原告孫某乙646.25元,原告孫某甲876.3元。原告張某某、孫某乙、孫某甲主張住院伙食補助費參照當?shù)貒覚C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100元/日分別計算33日、5日、3日,被告主張標準過高無依據(jù),故本院分別支持三原告張某某、孫某乙、孫某甲住院伙食補助費3300元、500元、300元。原告張某某、孫某乙、孫某甲主張營養(yǎng)費按照30元/日分別計算90日、5日、3日,被告有異議,主張除張某某以外無證據(jù)證明需要加強營養(yǎng),故本院支持原告張某某營養(yǎng)費2700元。
吳橋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出具(2015)臨鑒字第0109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對原告張某某的傷情進行了客觀公正的評定,被告保險公司對該鑒定報告有異議,主張二次手術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的鑒定報告鑒定內容過高,但未提交證據(jù)證明其主張,該鑒定報告系原被告共同選取的,由本院委托的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做出的鑒定報告,被告保險公司未提交證據(jù)證明其主張,本院不予采信,故對原告張某某依據(jù)鑒定報告主張的傷殘等級、誤工期、營養(yǎng)期、護理期等事項予以支持。原告張某某依據(jù)鑒定報告主張二次手術費5000元,并無不當,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誤工費7599元,并無不當,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張某某主張護理費16940元過高,本院按照居民服務、修理和其它服務業(yè)行業(yè)平均工資32045元計算其護理費,共計(33日+90日+30日)×(32045/365)=13433元,原告孫某甲護理費本院支持3日×(32045/365)=263元,原告孫某乙護理費本院支持5日×(32045/365)=439元。原告張某某主張傷殘賠償金10186元×10%×20年=20372元,并無不當,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張某某主張的人傷司法鑒定費2640元,屬于為查明和確定人身損害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范圍,原告請求由保險公司承擔,并無不當,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張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十級傷殘,對原告的身體和精神造成了很大的傷害,對原告今后的生產(chǎn)生活必然產(chǎn)生一定的影響,原告主張精神撫慰金6000元過高,本院支持4000元。原告張某某、孫某甲、孫某乙主張交通費1000元,但未提交票據(jù),考慮到原告在處理事故和住院期間必然要花費交通費,根據(jù)原告住所地與醫(yī)院和事故發(fā)生地之間的距離等情況,本院酌定三原告交通費分別為500元、100元、100元。原告主張車損2000元,未提交證據(jù)證明其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張某某的各項經(jīng)濟損失為:1、醫(yī)療費15740.09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3300元;3、營養(yǎng)費2700元;4、護理費13433元;5、傷殘賠償金20372元;6、精神損失費4000元;7、鑒定費2640元;8、交通費500元;9、二次手術費5000元;10、誤工費7599元,共計75284元。
原告孫某甲的的各項經(jīng)濟損失為:1、醫(yī)療費876.3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300元;3、護理費263元;4、交通費100元,共計1539.3元。
原告孫某乙的的各項經(jīng)濟損失為:1、醫(yī)療費646.25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500元;3、護理費439元;4、交通費100元,共計1685.25元。
原告張某某、孫某甲、孫某乙的損失應由交強險醫(yī)療項下的費用分別為26740元、1176.3元、1146.25元;應在傷殘限額項下的費用分別為48544元、363元、539元。對于原告張某某、孫某甲、孫某乙的損失由被告華安滄州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限額內承擔9000元、500元、500元,在交強險傷殘限額內分別承擔48544元、363元、539元。原告張某某、孫某甲、孫某乙的損失超出交強險的部分,由被告齊某承擔14192元、541元、517元。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 ?、第六十五條 ?、第六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 ?、第三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華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在冀J×××××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張某某醫(yī)療費、傷殘賠償金、護理費、精神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計57544元,賠償原告孫某甲醫(yī)療費、護理費等各項損失共計863元,賠償原告孫某乙醫(yī)療費、護理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039元;
二、被告齊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在冀J×××××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張某某醫(yī)療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4192元,賠償原告孫某甲醫(yī)療費等各項損失共計541元,賠償原告孫某乙醫(yī)療費等各項損失共計517元;
三、駁回原告張某某、孫某甲、孫某乙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915元,由原告張某某、孫某甲、孫某乙承擔579元,由被告華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承擔1286元,由被告齊某承擔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財產(chǎn)權依法受到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生命健康、財產(chǎn)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的規(guī)定:“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被告齊某駕駛的機動車輛與原告張某某駕駛電動車發(fā)生碰撞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駕駛人齊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孫某甲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告張某某、孫某乙無責任,定性合法準確,對該事故認定書原被告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因該案交通事故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故被告齊某方應承擔80%的賠償責任。冀J×××××車在被告華安滄州公司投保有交強險一份,故對于原告的損失,首先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超出交強險的部分,由被告齊某按照責任比例承擔。
原告張某某、孫某甲、孫某乙就在吳橋縣人民醫(yī)院所花醫(yī)藥費提供了合法有效的醫(yī)療費票據(jù),且與相應的住院病案、診斷證明、用藥清單等材料能夠相互印證,足以證實原告所花醫(yī)藥費確系因本案交通事故之損傷而產(chǎn)生的醫(yī)療費用,被告主張病歷取證費和專家會診費不應支持,原告主張的病歷取證費并非醫(yī)療費,專家會診費未提交正式的票據(jù),故對上述二筆費用本院不予支持。故對于原告主張的醫(yī)療費本院支持原告張某某15740.09元,原告孫某乙646.25元,原告孫某甲876.3元。原告張某某、孫某乙、孫某甲主張住院伙食補助費參照當?shù)貒覚C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100元/日分別計算33日、5日、3日,被告主張標準過高無依據(jù),故本院分別支持三原告張某某、孫某乙、孫某甲住院伙食補助費3300元、500元、300元。原告張某某、孫某乙、孫某甲主張營養(yǎng)費按照30元/日分別計算90日、5日、3日,被告有異議,主張除張某某以外無證據(jù)證明需要加強營養(yǎng),故本院支持原告張某某營養(yǎng)費2700元。
吳橋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出具(2015)臨鑒字第0109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對原告張某某的傷情進行了客觀公正的評定,被告保險公司對該鑒定報告有異議,主張二次手術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的鑒定報告鑒定內容過高,但未提交證據(jù)證明其主張,該鑒定報告系原被告共同選取的,由本院委托的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做出的鑒定報告,被告保險公司未提交證據(jù)證明其主張,本院不予采信,故對原告張某某依據(jù)鑒定報告主張的傷殘等級、誤工期、營養(yǎng)期、護理期等事項予以支持。原告張某某依據(jù)鑒定報告主張二次手術費5000元,并無不當,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誤工費7599元,并無不當,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張某某主張護理費16940元過高,本院按照居民服務、修理和其它服務業(yè)行業(yè)平均工資32045元計算其護理費,共計(33日+90日+30日)×(32045/365)=13433元,原告孫某甲護理費本院支持3日×(32045/365)=263元,原告孫某乙護理費本院支持5日×(32045/365)=439元。原告張某某主張傷殘賠償金10186元×10%×20年=20372元,并無不當,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張某某主張的人傷司法鑒定費2640元,屬于為查明和確定人身損害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范圍,原告請求由保險公司承擔,并無不當,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張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十級傷殘,對原告的身體和精神造成了很大的傷害,對原告今后的生產(chǎn)生活必然產(chǎn)生一定的影響,原告主張精神撫慰金6000元過高,本院支持4000元。原告張某某、孫某甲、孫某乙主張交通費1000元,但未提交票據(jù),考慮到原告在處理事故和住院期間必然要花費交通費,根據(jù)原告住所地與醫(yī)院和事故發(fā)生地之間的距離等情況,本院酌定三原告交通費分別為500元、100元、100元。原告主張車損2000元,未提交證據(jù)證明其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張某某的各項經(jīng)濟損失為:1、醫(yī)療費15740.09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3300元;3、營養(yǎng)費2700元;4、護理費13433元;5、傷殘賠償金20372元;6、精神損失費4000元;7、鑒定費2640元;8、交通費500元;9、二次手術費5000元;10、誤工費7599元,共計75284元。
原告孫某甲的的各項經(jīng)濟損失為:1、醫(yī)療費876.3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300元;3、護理費263元;4、交通費100元,共計1539.3元。
原告孫某乙的的各項經(jīng)濟損失為:1、醫(yī)療費646.25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500元;3、護理費439元;4、交通費100元,共計1685.25元。
原告張某某、孫某甲、孫某乙的損失應由交強險醫(yī)療項下的費用分別為26740元、1176.3元、1146.25元;應在傷殘限額項下的費用分別為48544元、363元、539元。對于原告張某某、孫某甲、孫某乙的損失由被告華安滄州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限額內承擔9000元、500元、500元,在交強險傷殘限額內分別承擔48544元、363元、539元。原告張某某、孫某甲、孫某乙的損失超出交強險的部分,由被告齊某承擔14192元、541元、517元。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 ?、第六十五條 ?、第六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 ?、第三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華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在冀J×××××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張某某醫(yī)療費、傷殘賠償金、護理費、精神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計57544元,賠償原告孫某甲醫(yī)療費、護理費等各項損失共計863元,賠償原告孫某乙醫(yī)療費、護理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039元;
二、被告齊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在冀J×××××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張某某醫(yī)療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4192元,賠償原告孫某甲醫(yī)療費等各項損失共計541元,賠償原告孫某乙醫(yī)療費等各項損失共計517元;
三、駁回原告張某某、孫某甲、孫某乙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915元,由原告張某某、孫某甲、孫某乙承擔579元,由被告華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承擔1286元,由被告齊某承擔50元。
審判長:張璇璇
審判員:齊洪杰
審判員:王艷
書記員:于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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