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磁縣。
法定代理人: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磁縣,系原告張某某父親。
法定代理人:路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磁縣,系原告張某某母親。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臣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邯鄲市邯山區(qū)。
被告:河北磁縣朝陽學校,地址:磁縣朝陽大街32號。
法定代表人:張勝彬,該校負責人。
委托訴訟代理人:范凌燕,河北匡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楊海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磁縣,現(xiàn)羈押于邯鄲監(jiān)獄。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河北磁縣朝陽學校(以下簡稱朝陽學校)、楊海軍為人格權(quán)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張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臣江,被告朝陽學校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范凌燕、被告楊海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張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二被告書面賠禮道歉;2、二被告共同賠償原告人民幣叁拾萬元;3、二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壹萬元;4、二被告共同承擔一切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5年12月14日周一早上8:30左右,原告夫妻二人一起把女兒張某某送到往磁縣朝陽學校的專車上,開車的司機就是被告楊海軍。第二天(12月15日)原告母親路某給女兒班主任打電話,班主任說:“張某某沒有返校”,還說:“有個陌生人給我發(fā)信息說孩子有病了,在家輸液,明天周二返校。”原告父母就急忙坐車到朝陽學校,班主任說:“孩子由被告楊海軍在下午2點左右送回,現(xiàn)在學校?!痹孢M學校沒有找到孩子,又給班主任打電話,班主任騙原告說:“孩子和她一起買東西?!倍啻未螂娫捄?,班主任說孩子在磁縣公安局城關刑警大隊,原告父母趕到城關刑警大隊看到孩子正在被錄口供。孩子看見媽媽就哭了。原告母親把原告抱到屋外問情況,原告才將把被告楊海軍性侵的事實經(jīng)過說出來。本案中,被告磁縣朝陽學校及具有管理義務的班主任、教師未盡監(jiān)護職責,疏于管理,造成長期負責接送學生的專車司機楊海軍有機可乘,利用職務便利,猥褻未成年女生,給原告身體及精神帶來極大傷痛,后果嚴重。為此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求,以維護未成年女童的合法權(quán)益。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被告楊海軍與被告朝陽學校是否具有雇傭關系。原告提供的兩份證明均明確顯示被告楊海軍是由原告父母自行委托,且二被告均不認可存在雇傭關系。2、被告是否傷害原告,原告受損數(shù)額。被告楊海軍侵害原告事實清楚,有(2016)冀0427刑初83號刑事判決書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原告請求的誤工費,沒有醫(yī)療機構(gòu)或鑒定機構(gòu)的意見,沒有證據(jù)證明因原告的受傷而導致誤工的產(chǎn)生,本院不予支持。交通費462.5元,有票據(jù)證實,本院予以支持。磁縣腫瘤醫(yī)院門診預交款500元、磁縣高臾精神病醫(yī)院檢查費130元,有預交款票據(jù)和檢查費票據(jù)證實,本院予以支持。邯鄲市聯(lián)潤美迪加油站油費票據(jù)800元,因相隔時間過長,數(shù)額過大,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請求的精神損害賠償金,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支持。3、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否應當支持。被告楊海軍侵害原告事實清楚,其作為直接侵權(quán)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關于原告訴稱被告朝陽學校未盡到監(jiān)護職責,疏于管理,造成長期負責接送學生的專車司機楊海軍有機可乘,猥褻原告,被告朝陽學校承擔責任的主張,因被告楊海軍不是朝陽學校司機,而是受原告父母委托,楊海軍與朝陽學校之間不存在雇傭關系。楊海軍所駕車輛不是朝陽學校的車輛,也不是朝陽學校的專車,學生放學離校后,學校已沒有管理和監(jiān)護學生的職責,被告朝陽學校在本案中不存在過錯,故原告主張被告朝陽學校承擔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楊海軍書面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要求被告楊海軍賠償交通費462.5元,醫(yī)療費63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要求被告楊海軍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和要求朝陽學校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證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二條、第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限被告楊海軍在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向原告張某某書面賠禮道歉;
二、限被告楊海軍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張某某交通費、醫(yī)療費共計1092.5元;
三、駁回原告張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950元,由被告楊海軍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白建剛 審判員 孟海江 審判員 華曉英
書記員:吳麗娜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二條:侵害民事權(quán)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quán)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quán)益,包括生命權(quán)、健康權(quán)、姓名權(quán)、名譽權(quán)、榮譽權(quán)、肖像權(quán)、隱私權(quán)、婚姻自主權(quán)、監(jiān)護權(quán)、所有權(quán)、用益物權(quán)、擔保物權(quán)、著作權(quán)、專利權(quán)、商標專用權(quán)、發(fā)現(xiàn)權(quán)、股權(quán)、繼承權(quán)等人身、財產(chǎn)權(quán)益。 第十五條: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對未成年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gòu),未盡職責范圍內(nèi)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人侵權(quán)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gòu)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