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特別授權(quán)代理):陳生兵,湖北慧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周某某。
被告:楊某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特別授權(quán)代理):彭鋒,鐘祥市郢中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張某與被告周某某、楊某某追償權(quán)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周某某外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達了應訴通知書、開庭傳票等相應法律文書。本案由審判員陳彩霞擔任審判長,與代理審判員呂方海、人民陪審員何桂芳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11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的委托代理人陳生兵,被告楊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彭鋒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周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張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兩被告償還原告借款本金30萬元并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自2014年10月9日起至本息清償之日止);2、本案訴訟費用由兩被告負擔。事實與理由:2013年11月19日被告向案外人孫玉蓮借款40萬元,原告為被告提供擔保,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期還款,2014年10月9日,原、被告及孫玉蓮經(jīng)協(xié)商,由原告代被告償還孫玉蓮30萬元后,孫玉蓮免除原告的擔保責任,被告自原告代還款之日起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原告的利息,直到本息全部還清為止,協(xié)議達成后,原告與孫玉蓮簽訂協(xié)議書一份,被告楊某某給原告出具欠條一張,原告同日轉(zhuǎn)賬30萬元給孫玉蓮,此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還款,被告均以種種理由推脫,為維護原告合法權(quán)益,故起訴致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本院認為,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在當事人之間產(chǎn)生的特定的權(quán)利和義務關(guān)系。享有權(quán)利的人是債權(quán)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被告周某某、楊某某向?qū)O玉蓮借款,原告為被告提供擔保,原告為兩被告償還了借款,承擔了保證責任,有原告提交的借條、協(xié)議書、欠條及轉(zhuǎn)賬憑證在卷佐證。原告為兩被告承擔了保證責任,有權(quán)向兩被告追償。故對原告要求兩被告償還借款30萬元的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原告要求被告楊某某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其請求未超過年利率24%,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楊某某給原告出具欠條時,兩被告已解除婚姻關(guān)系,對原告要求被告周某某支付利息的請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辯稱擔保合同無效,與事實不符,本院依法不予采信。被告楊某某辯稱是受脅迫出具的欠條,無證據(jù)證明,本院依法不予采信。訴訟費的負擔由人民法院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和當事人對訴訟標的利害關(guān)系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shù)額?!吨腥A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周某某、楊某某償還原告張某30萬元;
被告楊某某以本金30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4年10月9日起至本判決確定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按照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原告張某利息;
三、駁回原告張某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一、二項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150元,公告費700元,合計7850元,由,被告周某某、楊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陳彩霞 代理審判員 呂方海 人民陪審員 何桂芳
書記員:黨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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