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
王書濤
王彥考(河北新雨律師事務所)
董金娜
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高廣超
原告:張某。
委托代理人:王書濤,與張某關系。
委托代理人:王彥考,河北新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董金娜。
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組織機構代碼:××。
住所地:石家莊市裕華區(qū)育才街168號中茂海悅寫字樓11層。
負責人:凌運海,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高廣超,公司職工。
原告張某訴被告董金娜、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何彥林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書濤、王彥考,被告董金娜、被告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廣超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辛集市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責任認定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公民應當遵守交通法規(guī),對因違反交通法規(guī)而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原告張某要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其合理部分應予支持。
原告張某的醫(yī)療費應按其提交的有效票據(jù)記載的數(shù)額9346.24元計算。關于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實際住院21天,50元/天×21天=1050元;營養(yǎng)費,辛集市第一醫(yī)院的診斷證明明確寫明加強營養(yǎng),營養(yǎng)費為30元/天×21天=630元;關于誤工費,根據(jù)原告提交的證據(jù),原告治療期間每月扣發(fā)工資1500元,誤工時間根據(jù)原告的傷情以90天為宜,故誤工費為1500元/月÷30天×90天=4500元;關于護理費,護理人是原告的弟妹孔小卜,根據(jù)原告提交的護理人的相關證據(jù),護理人的工資標準可參照批發(fā)和零售業(yè),護理費為32544元/年÷365天×21天=1872元;交通費以500元為宜;關于車損,被告保險公司申請保留重新鑒定的期限,但在期限內未提交書面申請,視為其放棄重新鑒定的權利,故對原告主張的車損2840元予以支持;價格鑒定費100元、車輛救援費175元原告提交了相應的票據(jù),且計算方式并無不當,本院予以認可。衣物損失,交警隊事故科出具證明,證明“以上物品損失屬實,價格無法確定”,故對原告的衣物損失可待價格確定后另行起訴;手機損失原告未提交相應證據(jù),不予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告的傷情沒有評殘,不予支持。后續(xù)治療費、評殘費用可待實際發(fā)生后另行起訴。綜上原告的損失為:1、醫(yī)療費9346.24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1050元;3、營養(yǎng)費630元;4、誤工費4500元;5、護理費1872元;6、交通費500元;7、價格鑒定費100元;8、車損2840元;9、車輛救援費175元;以上共計21013元。
事故車輛冀663GC小型轎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因此被告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剩余的醫(yī)療費限額內賠償原告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11026.24元中的5751.15元,在交強險傷殘限額11萬元內賠償原告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共6872元;在交強險財產損失限額2000元內賠償原告車損、車輛救援費3015元中的2000元。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內共賠償原告5751.15元+6872元+2000元=14623元。
超出交強險的部分,應由被告董金娜賠償,在此事故中董金娜負全部責任,張某無責任,故被告董金娜應賠償原告21013元-14623元=6390元。
綜上所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 ?,參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張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共計14623元。(此款由保險公司直接賠付給原告張某,銀行卡號附后)。
二、被告董金娜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張某損失6390元。
三、駁回原告張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06元,由被告董金娜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辛集市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責任認定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公民應當遵守交通法規(guī),對因違反交通法規(guī)而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原告張某要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其合理部分應予支持。
原告張某的醫(yī)療費應按其提交的有效票據(jù)記載的數(shù)額9346.24元計算。關于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實際住院21天,50元/天×21天=1050元;營養(yǎng)費,辛集市第一醫(yī)院的診斷證明明確寫明加強營養(yǎng),營養(yǎng)費為30元/天×21天=630元;關于誤工費,根據(jù)原告提交的證據(jù),原告治療期間每月扣發(fā)工資1500元,誤工時間根據(jù)原告的傷情以90天為宜,故誤工費為1500元/月÷30天×90天=4500元;關于護理費,護理人是原告的弟妹孔小卜,根據(jù)原告提交的護理人的相關證據(jù),護理人的工資標準可參照批發(fā)和零售業(yè),護理費為32544元/年÷365天×21天=1872元;交通費以500元為宜;關于車損,被告保險公司申請保留重新鑒定的期限,但在期限內未提交書面申請,視為其放棄重新鑒定的權利,故對原告主張的車損2840元予以支持;價格鑒定費100元、車輛救援費175元原告提交了相應的票據(jù),且計算方式并無不當,本院予以認可。衣物損失,交警隊事故科出具證明,證明“以上物品損失屬實,價格無法確定”,故對原告的衣物損失可待價格確定后另行起訴;手機損失原告未提交相應證據(jù),不予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告的傷情沒有評殘,不予支持。后續(xù)治療費、評殘費用可待實際發(fā)生后另行起訴。綜上原告的損失為:1、醫(yī)療費9346.24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1050元;3、營養(yǎng)費630元;4、誤工費4500元;5、護理費1872元;6、交通費500元;7、價格鑒定費100元;8、車損2840元;9、車輛救援費175元;以上共計21013元。
事故車輛冀663GC小型轎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因此被告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剩余的醫(yī)療費限額內賠償原告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11026.24元中的5751.15元,在交強險傷殘限額11萬元內賠償原告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共6872元;在交強險財產損失限額2000元內賠償原告車損、車輛救援費3015元中的2000元。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內共賠償原告5751.15元+6872元+2000元=14623元。
超出交強險的部分,應由被告董金娜賠償,在此事故中董金娜負全部責任,張某無責任,故被告董金娜應賠償原告21013元-14623元=6390元。
綜上所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 ?,參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張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共計14623元。(此款由保險公司直接賠付給原告張某,銀行卡號附后)。
二、被告董金娜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張某損失6390元。
三、駁回原告張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06元,由被告董金娜負擔。
審判長:何彥林
書記員:任麗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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