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張成文,男,生于1972年6月28日,漢族,住湖北省恩施市。委托訴訟代理人(特別授權(quán)):鐘慧,湖北夷水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特別授權(quán)):鄧明河,湖北夷水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全長林,男,生于1945年10月26日,漢族,住湖北省恩施市。委托訴訟代理人(特別授權(quán)):王明,湖北聯(lián)信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特別授權(quán)):丁秀娟,湖北聯(lián)信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恩施市房屋管理所。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四維街**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12422801421968255K。法定代表人:李純韜,系該所所長。委托訴訟代理人(特別授權(quán)):曾凡衍,湖北圖盛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特別授權(quán)):諶章余,湖北圖盛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楊傳高,男,生于1971年3月7日,漢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上訴人張成文因與被上訴人全長林、恩施市房屋管理所、楊傳高財產(chǎn)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2017)鄂2801民初140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本院認為,因二審出現(xiàn)新證據(jù),可能使原審查明的事實發(fā)生變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2017)鄂2801民初1400號民事判決;二、本案發(fā)回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重審。上訴人張成文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予以退回。
審判長 段 斌
審判員 韓艷芳
審判員 覃恩洲
書記員:胡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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