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河北省獻縣。委托訴訟代理人:馬天廷,河北有界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20000749137869X,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區(qū)圍.負責人:馬國強,公司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楊策,河北傲宇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天軍,河北傲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張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13230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4月21日19時49分,張某某駕駛自己冀J×××××牌號轎車沿041省道由西向東行駛至獻縣××路段,因躲避其他車輛撞上路邊樹木,造成車輛損壞的單方交通事故。因原告的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故原告有權就本次事故的損失及為減少損失所支出的費用向被告主張賠償,望判如所請。太平保險公司辯稱,冀J×××××牌號奔馳轎車在我公司投保有一份保額為160208元的機動車損失保險及不計免賠險,如核實該車的機動車行駛證和駕駛人的駕駛證無拒賠及免賠事宜,我公司同意在保險限額內承擔原告合理合法損失。原告提交的公估報告認定車損數額過高,我司保留申請鑒定人出庭的權利。對施救費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不認可其與本次事故的關聯(lián)性。本案訴訟費和公估費屬程序性費用,我公司不承擔。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張某某是冀J×××××牌號奔馳轎車的所有人,該車投有一份保額為160208元的機動車損失保險并約定了不計免賠,保險人為太平保險公司,被保險人為張某某,保險期間自2017年3月13日至2018年3月12日。2017年4月21日19時49分,張某某駕駛冀J×××××轎車沿041省道由西向東行駛至獻縣××路段,因躲避其他車輛撞到路邊樹木,造成車輛損壞。2017年4月28日,獻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2017】第095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此事故予以確認。2017年5月14日,原告項獻縣路援交通事故救援中心支付了拖車費800元。接受本院依法委托,河北寶信通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作出案件編號為BXT2017-CL00055的公估報告書,認定原告張某某的車輛損失為125200元;原告為此支出公估費6300元。上述認定事實,由原告提交的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證、機動車行駛證、保險單、施救費發(fā)票、公估報告、公估費發(fā)票等證據予以證實,并有本案的庭審筆錄在案佐證。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簡稱“太平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委托的訴訟代理人馬天廷和被告太平保險公司委托的訴訟代理人楊策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效力。本案中,原告通過投保的方式與被告締結了對于保險車輛的商業(yè)保險合同,并向被告足額繳納了保費,原告的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發(fā)生保險事故后,原告因保險事故所造成的全部合理損失,被告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在保險賠償限額內予以賠付。河北寶信通保險公估有限公司系經本院依照法定程序選定的鑒定機構,該鑒定機構及鑒定人員均具備合法的鑒定資質,其作出的公估報告客觀真實,被告雖對公估結論持有異議,但并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內申請鑒定人員出庭作證,故本院對該公估報告結論予以采納,認定原告的車輛損失為125200元;公估費6300元是被保險人為了查明確定保險車輛的損失程度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依法應由被告保險人承擔;施救費是被保險人為減少損失而實際支出的必要費用,且原告提交的施救費票據為正規(guī)發(fā)票,本院對原告主張的施救費800元予以認定,依法亦應由被告保險人承擔。綜上所述,對于原告要求被告賠償保險金1323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張某某保險金共計13230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減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費1473元,由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孫昌義
書記員:劉秀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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