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石家莊市裕華區(qū)。
委托代理人穆紅宇、王文建,河北三和時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馮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邯鄲市臨漳縣。
被告耿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石家莊市靈壽縣。
被告劉振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邯鄲市臨漳縣。
被告劉明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石家莊市裕華區(qū)。
被告劉明雪,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邯鄲市臨漳縣。
五被告委托代理人婁廣平,河北時代經(jīng)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馮某某、耿某某、劉振江、劉明明、劉明雪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穆紅宇,被告馮某某、耿某某、劉振江、劉明明、劉明雪的委托代理人婁廣平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張某某與被告馮某某于2014年11月7日簽訂《借款合同》,主要內容如下:“甲方(出借人):張某某,乙方(借款人):馮某某,丙方(擔保人):劉振江、劉明雪、劉明明。……第一條:借款用途。1.1借款用途為經(jīng)營流動資金?!?.2還款方式:到期后一次性還本付息。第二條:借款金額。2.1借款金額為人民幣(大寫)貳拾萬元整(¥200000.00)。甲乙雙方約定:出借方式為:銀行轉賬,……,乙方指定接收帳號為:62×××17(農業(yè)銀行靈壽縣新開街支行耿某某)。第三條:借款期限。3.1借款期限自2014年11月7日起至2014年11月21日止。第四條:借款利率。4.1本合同項下借款為固定利率,即借款月利率為6%。4.2日利率=月利率/30。(每月固定按30天計算)。4.3利息的計算。月利息=本合同約定日利率×放款金額×占用天數(shù)。占用天數(shù)從放款日計算至到期日。(采用計頭不計尾計算方式)。第五條:還款方式。5.1還款方式:借款本金及利息應于本合同約定的借款到期之日一次性歸還完畢,本合同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5.2甲乙雙方約定,乙方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向甲方還款,乙方還款賬號為:62×××17(農業(yè)銀行靈壽縣新開街支行耿某某),甲方接收還款賬號為:……第九條:違約責任?!?.2乙方的違約責任。9.2.2乙方未按本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償還借款本息的,自借款逾期之日起,除應支付逾期利息外,還應向甲方支付逾期額的違約金;逾期第一日至第十日的違約金以日計算,累計相加,日違約金為全部借款金額的50%。逾期超過十一日(包含十一日)的違約金以日計算,累計相加,日違約金為全部借款金額的100%(按日累計,直到還款日為止)。……第十條:借款逾期的還款范圍。10.1支付為實現(xiàn)債權所產(chǎn)生的評估、拍賣等全部費用;10.2支付為實現(xiàn)債權所產(chǎn)生的訴訟、律師代理等合理費用;10.3清償乙方所欠甲方的借款利息(含罰息);10.4清償乙方所欠甲方的借款本金、違約金、賠償金等;10.5清償乙方所欠丙方的借款委托管理費、違約金、賠償金等相關費用?!追剑ǔ鼋枞耍簭埬衬常ê灻⑥嘤。?。……乙方(借款人):馮某某(簽名并捺?。剑ūWC人):劉振江(簽名并捺?。⒚髅鳎ê灻⑥嘤。⒚餮ê灻⑥嘤。!贤炗啎r間:2014年11月7日……”2014年11月7日,原告張某某尾號為2897的賬戶向被告耿某某尾號為7117的賬戶分別轉入50000元、49999元。2014年11月8日,原告張某某尾號為7314的賬戶向被告耿某某尾號為7117的賬戶轉入100000元。原告張某某稱,被告馮海鳳、劉明明、劉明雪借錢是因為被告耿某某要購買房屋,其放貸的款項用途只有兩種:短期的、個人的都叫經(jīng)營流動資金,長期的叫長期借款,所以合同中的借款用途寫的是經(jīng)營流動資金。另外,原告主張的律師費未實際發(fā)生。被告馮某某、劉振江均認可《借款合同》中其各自的簽名和捺印系自己所為。被告劉明明、劉明雪均稱,《借款合同》中其各自的簽名和捺印均非其本人所為,并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對之進行司法鑒定的申請。本院依申請委托河北盛唐司法鑒定中心對之進行司法鑒定,后因被告劉明明、劉明雪未支付鑒定費用,河北盛唐司法鑒定中心終止此次鑒定。被告馮某某、耿某某、劉振江、劉明明、劉明雪辯稱,楓香園林有限公司用財務人員劉明雪的賬號分別于2014年11月27日、12月17日給原告張某某轉款8400元、13500元。并稱,上述轉款是替楓香園林有限公司償還原告張某某的利息,但因雙方經(jīng)濟往來較多,不清楚還的是哪一筆。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的陳述、借款合同、對賬單及庭審筆錄等在卷,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被告馮某某與原告張某某簽訂《借款合同》,并認可借款人處“馮某某”的簽名是其本人所簽,手印是其本人所按,雖稱,涉案借款的實際借款人是楓香園林有限公司,但未提交證據(jù)予以證實,本院不予采信。本院對原告張某某與被告馮某某之間的借貸關系予以確認。雙方在《借款合同》中載明被告馮某某向原告張某某借款的金額為200000元。原告張某某按照《借款合同》簽訂的當天,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向被告耿某某尾號為7117的賬戶分三筆轉入199999元。本院認定原告張某某實際支付的本金為199999元。另外,被告馮某某、劉明雪雖稱,楓香園林有限公司用財務人員劉明雪的賬號分別于2014年11月27日、12月17日給原告張某某轉款8400元、13500元,但未提交證據(jù)證實,亦未能證實該兩筆還款系被告馮某某對本案原告張某某借款的償還,本院不予采信。被告馮某某應當償還原告張某某借款本金199999元及利息,并支付包括違約金在內的逾期利息損失。2014年11月7日起至2014年11月21日借款期間的利息,應以199999元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24%計算為1841.1元。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的,出借人可以一并主張,但總計不得超過年利率24%。逾期利息損失,應以199999元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24%計算。被告劉振江、劉明明、劉明雪作為保證人,應當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耿素晴的賬戶是被告馮某某指定的收款賬戶,被告耿素晴并非借款人,不應對上述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原告主張其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并未實際發(fā)生,本院不予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一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馮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張某某本金199999元及利息1841.1元、逾期利息損失(以199999元為基數(shù),自2014年11月22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24%計算)。
二、被告劉振江、劉明明、劉明雪對本判決第一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張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473元,由被告馮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牛艷梅 人民陪審員 樊立成 人民陪審員 李 麗
書記員:韓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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