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劉樹旺
苗偉
張某某
樊冠勤(河北瑞達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地址:天津市河西區(qū)圍堤道100號寶鋼北方大廈五樓。
負責人王珂,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樹旺。
委托代理人苗偉。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某某。
委托代理人樊冠勤,河北瑞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簡稱天安財險天津分公司)因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文安縣人民法院(2014)文民初字第10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F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張某某駕駛的主、掛車在天安財險天津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四十二條 ?第(二)項 ?規(guī)定:被保險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張某某作為投保人允許的合法駕駛人,有權向上訴人主張其已向第三者墊付的醫(yī)療費用,上訴人的主體資格適格。上訴人上訴稱被上訴人不具備主體資格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案生效的法律文書已確認,因張某某向受害人墊付醫(yī)療費用43000元,天安財險天津分公司在強制險賠償數額內賠償受害人的數額由178348.23元減為135348.23元,現被上訴人依據生效的法律文書及保險合同向上訴人主張其墊付的43000元醫(yī)療費,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上訴稱超出兩份交強險分項限額2萬元的部分應由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按照責任比例承擔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判決結果并無不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75元,由上訴人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張某某駕駛的主、掛車在天安財險天津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四十二條 ?第(二)項 ?規(guī)定:被保險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張某某作為投保人允許的合法駕駛人,有權向上訴人主張其已向第三者墊付的醫(yī)療費用,上訴人的主體資格適格。上訴人上訴稱被上訴人不具備主體資格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案生效的法律文書已確認,因張某某向受害人墊付醫(yī)療費用43000元,天安財險天津分公司在強制險賠償數額內賠償受害人的數額由178348.23元減為135348.23元,現被上訴人依據生效的法律文書及保險合同向上訴人主張其墊付的43000元醫(yī)療費,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上訴稱超出兩份交強險分項限額2萬元的部分應由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按照責任比例承擔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判決結果并無不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75元,由上訴人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負擔。
審判長:曹怡
審判員:王榮秋
審判員:羅丕軍
書記員: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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