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辛集市。
委托代理人:田錦帥,河北新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亞某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滄州市運河區(qū)迎賓大道東側泰大國際家居廣場。
負責人:翟志,該公司總經理。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
委托代理人:王杰,河北農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
住所地:石家莊市橋西區(qū)自強路6號。
負責人:王翔,該公司經理。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100804433442P。
委托代理人:柳長春,北京市盈科(石家莊)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某超與被告亞某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亞某保險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超及其委托代理人田錦帥、被告亞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杰、被告人保財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柳長春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超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共計11096.99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11月20日,張金永駕駛冀A×××××-冀A×××××重型倉柵式半掛車,與李建利駕駛的冀A×××××小型轎車相撞,造成李建利所駕車輛乘車人張某超受傷的交通事故。辛集市交警隊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張金永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張某超無責任。張金永駕駛的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商業(yè)險。該事故給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由被告承擔。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請。
經審理查明:2016年11月20日22時00分許,張金永駕駛冀A×××××-冀A×××××重型倉柵式半掛車,沿安新線由南向北行駛至75公里+200米處(舊寨村南路段)時,駛入逆向與由北向南行駛李建利駕駛的冀A×××××小型轎車(乘車人張某超)相撞,同時又與由北向南行駛孫建偉駕駛的冀A×××××小型轎車(乘車人杜麗)相撞,造成李建利、孫建偉、張某超、杜麗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辛集市交警隊作出辛公交認字[2016]第1756號事故認定書,認定張金永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李建利、孫建偉、張某超、杜麗無責任。事故車輛冀A×××××-冀A×××××重型倉柵式半掛車在被告亞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在被告人保財險公司投保100萬元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且有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
原告張某超要求被告賠償如下?lián)p失:1、醫(yī)療費:4490.99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100元/天×18天=1800元;3、營養(yǎng)費:30元/天×18天=540元;4、誤工費:117元/天×18天=2106元;5、護理費:護理人是原告妻子,120元/天×18天=2160元。
原告張某超為證明其主張?zhí)峤涣巳缦伦C據:事故認定書;醫(yī)療費票據、住院收費票據、病歷、用藥清單、診斷證明;原告本人的事故前三個月工資證明、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誤工證明;護理人的事故前三個月工資證明、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誤工證明;被告提供的其在人保投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單;張金永的駕駛證和行駛證復印件。
被告亞某保險公司對原告證據的質證意見為:對張金永的行駛證、駕駛證的真實性沒有異議;對護理費有異議,根據原告提交的證據顯示,其護理人實得工資分別是3600元、3560元、3510元,超過稅收的起征點,但未提供繳稅證明,主張按照農林牧副漁承擔護理費;對誤工費的真實性有異議,原告的工資表只顯示其一個人的工資,是其所在單位為其個人開具的工資表,不符合常理,并且原告的誤工費沒有證據證明其停發(fā)工資;對醫(yī)療費沒有異議;營養(yǎng)費沒有相關的證據證實需加強營養(yǎng),對其營養(yǎng)費不予認可。
被告人保財險公司的質證意見為:同亞某保險公司的質證意見。營養(yǎng)費沒有醫(yī)囑,不應支持;醫(yī)療費應扣除非事故、非醫(yī)保用藥,醫(yī)囑單記載的治療記錄到2016年11月26日,11月26日以后的住院伙食補助費和營養(yǎng)費不應支持,沒有相關的診療記錄,無法證實住院情況。
本院認為:辛集市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責任認定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公民應當遵守交通法規(guī),對因違反交通法規(guī)而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其合理部分應予支持。
關于醫(yī)療費,應以原告提交的有效票據記載的數(shù)額4490.99元計算;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住院18天,住院伙食補助費為100元/天×18天=1800元;營養(yǎng)費無相關醫(yī)囑,不予支持;誤工費,原告張某超的工資標準可參照批發(fā)和零售業(yè)計算,誤工費為40459元/年÷365天×18天=1995元。護理費,護理人員的工資可參照農林牧漁業(yè)計算,21987元/年÷365天×18天=1084元;綜上,原告張某超的各項損失如下:1、醫(yī)療費4490.99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1800元;3、誤工費1995元;4、護理費1084元;以上共計9370元。
事故車輛冀A×××××-冀A×××××重型倉柵式半掛車在被告亞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該事故還造成李建利、孫建偉、杜麗受傷,另案確定孫建偉的損失數(shù)額為:1、醫(yī)療費1992元;2、交通費100元;3、車損30261元;4、拖車費1850元;5、公估費1500元。杜麗的損失數(shù)額為:1、醫(yī)療費29879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3000元;3、營養(yǎng)費900元;4、誤工費16636元;5、護理費2884元;6傷殘賠償金22102元;7、精神撫慰金3000元;8、傷殘鑒定費800元;9、交通費500元。李建利的損失數(shù)額為:1、醫(yī)療費4697.39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1800元;3、誤工費1995元;4、護理費1084元;5、交通費500元。故被告亞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各分項限額內賠償原告張某超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4490.99元+1800元)÷(4697.39元+1800元+1992元+29879元+3000元+900元+4490.99元+1800元)】×10000元=1296元;賠償張某超誤工費、護理費1995元+1084元=3079元。被告亞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內應賠償張某超1296元+3079元=4375元。
超出交強險的部分,在商業(yè)三者險內按照責任比例進行賠償。事故車輛冀A×××××-冀A×××××重型倉柵式半掛車在被告人保財險公司投保100萬元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且有不計免賠,張金永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故被告人保財險公司應在商業(yè)三者險內賠償張某超9370元-4375元=4995元。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參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亞某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張某超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共計4375元(此款由被告亞某保險公司直接賠付給原告張某超,銀行卡號附后)。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張某超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共計4995元(此款由被告人保財險公司直接賠付給原告張某超,銀行卡號附后)。
三、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7元,由原告張某超自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何彥林
書記員:陶林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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