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滄州市河新華區(qū)。
委托代理人張寧,河北海岳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朱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滄州市運河區(qū)。
原告張某訴被告朱某某機動車過戶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委托代理人張寧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朱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朱某某與原告張某及其前妻葉思彤系朋友關(guān)系,因被告朱某某在銀行征信系統(tǒng)有違約行為,在銀行貸款購車有障礙。2012年7月原告張某應(yīng)被告朱某某請求,以原告張某名義在銀行辦理貸款購車,購買別克凱越轎車一輛,并以原告張某名義在公安交警部門登記上牌照,車牌號為冀J×××××。車輛購買后一直由被告朱某某使用,被告朱某某用原告張某的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卡進行償還車輛貸款。貸款還清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辦理過戶手續(xù),原告與葉思彤離婚時在離婚協(xié)議中也約定原告幫助被告辦理車輛過戶手續(xù),但被告對此置之不理,為此原告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將原告名下的轎車冀J×××××車輛過戶到被告名下,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本院認為,被告朱某某作為原告及其前妻的朋友,在銀行征信記錄不良的情況下,借用原告名義辦理銀行貸款購車,雖有違誠信,但亦合法,在現(xiàn)實生活中事屬常見。在購車后,被告用原告銀行卡依約償付銀行貸款直至還清。就上述事實原告提交了與葉思彤的離婚協(xié)議、銀行還款明細及公安交警部門的車輛檔案信息表,本院依法予以認定。被告自購車至今一直使用該車,應(yīng)與原告共同辦理車輛過戶手續(xù)以便確定車輛權(quán)屬,減少不必要的負擔和糾紛,原告訴求車輛過戶,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應(yīng)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quán)法》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朱某某協(xié)助原告張某將冀J×××××別克轎車過戶至被告朱某某名下。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
訴訟費100元,由被告朱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張德山 人民陪審員 邱俊玲 人民陪審員 武興忠
書記員:姚國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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