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某
張現(xiàn)聰
姜瑞卿(河北法詮律師事務所)
張某某
原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高邑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現(xiàn)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趙縣,系張某某妻子。
委托訴訟代理人:姜瑞卿,河北法詮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高邑縣。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張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后,原告與被告庭外和解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張某某的申請符合我國有關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張某某撤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計25元,由原告張某某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張某某的申請符合我國有關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張某某撤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計25元,由原告張某某負擔。
審判長:高娜
書記員:李會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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