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陽原縣。委托代理人:張素花,河北冀北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楊旭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陽原縣。(未到庭)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陽原支公司。住所地:陽原縣昌盛東街。負責人:王永剛,經(jīng)理。委托代理人:李建軍,公司員工。原告張某某與被告楊旭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陽原支公司(以下簡稱陽原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張素花、被告陽原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建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楊旭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張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因交通事故給原告造成的車輛修復費用269230元;鑒定費用3000元、施救費用2600元等共計274830元,依責應賠償138415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7年4月11日00時許,被告駕駛其所有的冀G×××××小型轎車沿西城鎮(zhèn)西寧路由南向北行駛至出事地點、車輛左轉變行駛時,與對向行駛的原告司機駕駛的晉B×××××號小型轎車相撞,造成雙方駕駛人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經(jīng)陽原縣交通警察大隊作出事故責任認定,原告車輛與被告所有的車輛負事故對等責任。事發(fā)后,被告1對原告車輛受損的損失未進行任何形式的賠償,原告車輛受損系被告車輛違法駕車行為所造成成,其應當對因交通事故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原告為了維持自己的合法權益,現(xiàn)原告向貴院提起訴訟。望貴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的損失。經(jīng)查,被告1車輛在中國人民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陽原支公司投保了強制險、商業(yè)三者險等險種,保險期間為一年,本案交通事故發(fā)生在該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告依法應當履行保險人的義務,將保險賠償款直接支付給原告。被告陽原支公司在答辯期內未提交答辯狀,庭審中辯稱:事故車輛在我公司投有交強險1份,商業(yè)三者險50萬元,且投保不計免賠,原告合理的損失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不承擔訴訟費、鑒定費。被告楊旭東在答辯期內未提交答辯狀,經(jīng)合法傳喚未到參加訴訟。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于當事人雙方?jīng)]有爭議的投保情況,有投保單證實,本院予以確認。對事故發(fā)生經(jīng)過和責任認定有陽原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事故認定書證實。對原告的具體損失依法確認如下:1、車輛修復費用269230元(原告主張車輛修復費用269230元,提供證據(jù)有鑒定意見書1份。被告保險公司對鑒定報告金額有異議,事故發(fā)生在2017年4月11日,報案時間是2017年9月11日,車輛有進一步損壞的可能,不認可評估價格,申請重新鑒定。本院認為,原告車輛損失有法院依法委托到有資質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意見書證實,被告保險公司也無證據(jù)證實其主張,故支持車輛損失269230元)。6、施救費2600元(原告主張施救費2600元,提供票據(jù)1張證實。被告保險公司認為施救費偏高,按有關規(guī)定賠償。本院認為,原告主張有正規(guī)發(fā)票證實,故予以支持。)。本院認為:公民因過錯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原告的合法損失應首先在交強險額度限額內予以理賠,超出部分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按事故責任比例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綜上所述:原告損失共計271830元,被告陽原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理賠原告2000元。剩余損失269830元。由于被告楊旭東所有的事故車輛負事故同等責任,故由其投保商業(yè)三者險的陽原支公司按50%的責任賠償原告134915元。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陽原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2000元,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原告134915元,共計136915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履行完畢。如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038元,減半收取計1519元,由被告楊旭東負擔。鑒定費3000元,由被告楊旭東負擔1500元,由原告張某某負擔1500元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樹
書記員:張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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