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承德市雙橋區(qū)。委托代理人趙建旗,河北山莊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承德市灤平縣。委托代理人李坤英,河北軒宇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北京市豐臺區(qū)。
原告張某某訴被告康某某、于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2017年12月14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8年6月7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趙建旗,被告康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坤英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于某某經本院依法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對其缺席進行審判。本案現已審理終結。原告訴稱,原告與被告康某某系朋友,2016年被告康某某稱二被告急需資金需要向原告借部分資金。原告于2016年4月8日借給二被告人民幣454000.00元,借款轉入被告于某某賬戶,當時口頭約定月利息2分,未約定還款期限,后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本息,被告至今未還,故訴至法院,請求:一、判決二被告償還原告借款454000.00元及利息。二、由二被告承擔案件受理費、保??費。原告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下列證據:1、銀行卡交易明細清單,證明2016年4月8日原告通過轉賬的方式打給被告于某某45.4萬元,同時證明該銀行卡持有人為原告張某某。2、保險公司保函。3、保險費發(fā)票一張,金額1380.00元,應當由被告承擔。被告康某某辯稱,被告康某某與原告是合作關系,原告轉賬給被告于某某是投資款,因為被告于某某在被告康某某處有風險投資,也是被告康守正的會計,該筆款項用于被告康某某進行新型爐具的開發(fā)。后因原告見被告康某某遲遲沒有出科研成果,因此想撤回投資,雙方之間不存在民間借貸關系,故不存在利息。并且該筆款項與被告于某某也無關,她僅是會計。訴訟保全保險與被告無關。被告康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證據。被告于某某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亦未提交證據。經庭審質證,被告康某某對原告提交的1號證據真實性無異議,但對其證明目的有異議;對2、3號證據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與本案缺乏關聯性。上述證據經本院審核認定,原告提交的1-3號證據具有證據效力,本院予以采納。根據當事人陳述及上述有效證據,本院查明事實如下:2016年4月8日,原告向被告于某某賬戶匯款454000.00元。原告主張此款項為借款,故起訴要求二被告償還。被告康某某稱該款為投資款,雙方之間不存在民間借貸關系;被告于某某不應承擔還款責任。本院認為,被告康某某主張此債權糾紛為投資糾紛,雙方之間不存在民間借貸關系,被告于某某不應承擔還款責任,但其未能提交證據予以證明,故被告康某某的抗辯理由本院不予采納。二被告應償還原告借款454000.00元,原告支付的訴訟保全責任保險保險費由二被告承???。原告主張二被告應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五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康某某、于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張某某借款454000.00元。二、被告康某某、于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張某某保險費1380.00元。三、駁回原告張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對于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計算。案件受理費8110.00元,由二被告承擔;保全費3520.00元,由二被告承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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