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某
楊某青
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吳景蘭(河北李香民律師事務所)
原告:張某某,女,1961年9月出生,漢族,居民,現(xiàn)住樂亭縣。
被告:楊某青,男,1967年2月出生,漢族,農民,現(xiàn)住樂亭縣。
被告: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某市。
代表人:張文紅,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吳景蘭,河北李香民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楊某青、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劉志國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與被告楊某青、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吳景蘭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樂亭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楊某青負全部責任,原告張某某無責任,客觀公正,本院予以采信。對原告張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損失,應由被告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予以賠付。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十五條 ?第一款 ?第六項 ?、第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張某某合理經濟損失8215.60元,其中含被告楊某青墊付款217.6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履行。
二、駁回原告張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被告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負擔。此款原告已墊付,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交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樂亭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楊某青負全部責任,原告張某某無責任,客觀公正,本院予以采信。對原告張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損失,應由被告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予以賠付。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十五條 ?第一款 ?第六項 ?、第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張某某合理經濟損失8215.60元,其中含被告楊某青墊付款217.6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履行。
二、駁回原告張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被告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負擔。此款原告已墊付,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交付原告。
審判長:劉志國
書記員:於垚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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